写欠条当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具有简易、实用、强制的特点,适用场景广泛:小到二手商铺买卖、大到工程项目合作,皆有定金的身影。实践中,许多对定金性质认识不足的当事人对定金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继而产生不少纠纷,比如定金欠条。

一、案例:定金欠条

房地产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货款金额为1200万元。根据购销合同,房地产公司应于当日向钢材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房地产公司在实际支付150万元后称其资金周转困难而以出具50万元欠条的方式来代替所欠定金。后钢材市场价格起伏较大,钢材公司拒绝按照原协议供应钢材。房地产公司要求钢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400万元。

二、法律分析

1、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实际支付之日起生效。签订书面合同后,给付定金方未实际支付定金的,定金约定不生效。

2、定金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为150万元,欠条不能代替定金的支付,视为双方将定金数额调整为150万元。

3、定金数额的限制。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定金金额为150万元,并未超出合同标的的20%,具有法律效力。

4、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通俗表达为,给付定金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不同的是,定金带有明确的惩罚功能,即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根据实际损失大小请求法院调整定金的权利。本案中钢材公司根本违约,房地产公司选择了双倍退还定金的维权方式,因此钢材公司应双倍退还实际收取的定金(150万元×2=300万元)。

综上分析,房地产公司只得请求钢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300万元,以欠条方式代替50万元定金的方式不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建议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支付才生效。

定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定金数额具有强制性,即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第二、定金的给付方式具有强制性,即定金需实际支付,欠条不能代替支付;第三、定金罚则具有强制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因实际损失大小而进行调整。

因此,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定金,不得随意变换,以免失去定金担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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