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四个时限不容含糊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014年2月,国家税务局总局印发《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是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一项重要的权力,当纳税人出现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时,或者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就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经同意后,在许可的期限内缴清延期的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中,税务机关必须关注其中的四个时限。

一是申请期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月申报的,如一般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等,一般月后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季申报的,一般季后15日内提出;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一般在5月31日汇缴期限界满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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