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笔记婚姻家庭编②第3章家庭关系(1055-1075条)【有声版】 2024-07-29 20:30:19 文/秋收 播音/墨竹延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主旨】夫妻地位平等【审判实践】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要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第1056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主旨】夫妻姓名权平等第1057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主旨】夫妻各自享有人身自由【理解】不应无视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利益,而片面强调一方的自由。一方以侵害其工作自由为由提起诉讼,应综合考量夫妻另一方和家庭利益等因素。【审判实践】一方严重限制对方工作,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第1058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主旨】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理解】本条为新增内容。对子女保护的人身保护,包括居所决定权、法定代理权、交往权等。【审判实践】未成年人子女侵权:对外关系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论是否离婚,均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父或母尽到了监护责任,均可作为整体的减责事由;对内关系上,需要综合双方的过错、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等因素,公平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主旨】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审判实践】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解】本条为新增内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中,必须发生的各种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教育子女、赡养老人、雇佣家政、馈赠亲友等事项。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考量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无正当理由分居,可导致夫妻家事代理权消灭。第1061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主旨】夫妻相互继承权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主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理解】“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不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已中奖、离婚时尚未颁发的奖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婚前死亡、婚后才分割的遗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审判实践】本条“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应归该方所有,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视情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婚前个人积蓄婚后购买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只是财产价值形态变化,仍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因该投资行为有盈有亏且占用时间、精力,盈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旨】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理解】不能将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如误工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基于法定婚后财产共同制,无法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应推定为共同财产,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审判实践】未明确约定时,婚后父母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单方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应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部分出资购置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可按前述原则判断是否是单方赠与。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理解】本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主旨】夫妻约定财产制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解】本条为新增内容。“重大疾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审判实践】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不需通过本条救济。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主旨】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理解】扶养,可分为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和生活扶助义务之扶养。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是无条件的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均属于此种扶养义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审判实践】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丧失,此时不能追偿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旨】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理解】第1188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父母已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责任。【审判实践】履行监护职责的主体:1.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职责由另一方单独履行;2.离婚后监护职责依然由父母双方共同履行;3.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生父母丧失监护职责;4.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履行监护职责,与生父母为共同监护人。第1069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主旨】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第1070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主旨】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主旨】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审判实践】在确认亲子关系后,未成年子女可追索抚养费。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主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理解】认定“受其抚养教育”:1.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2.继父母与其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照料、教育和经济供养;或虽未共同生活,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3.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4.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要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审判实践】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生父母支付抚养费,不等于继父母进行抚养教育。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仍应抚养教育;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应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主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理解】本条为新增内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证明:1.妻受胎期间夫妻没有同居的事实;2.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3.子女与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审判实践】审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纠纷,应考虑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对方不配合,不宜强制鉴定。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认定原告主张成立。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受欺诈方已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请求返还;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时,可以支持。第1074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旨】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理解】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第1075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主旨】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理解】本条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拟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弟、妹是兄、姐的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因此,履行对兄、姐的法定扶养义务,还须以兄、姐无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或是第一顺位的义务人缺乏扶养能力为条件。【审判实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包括本条的兄、姐或弟、妹。 赞 (0) 相关推荐 【常识积累】婚姻法 【常识积累】婚姻法 离婚时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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