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
第
1
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总裁、CEO、首席执行官等等),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法人机关之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这就决定了法定代表人成了公司控制权兵家必争之地。因而,知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对创始人来说,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定代表人产生,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选举产生、指定产生、聘任产生。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而,能当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只有三个职位。
壹
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都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所以,一旦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公司控制权的主动权将可能落入董事会手上,这时候,控制权之争就变成了董事会席位之争。
贰
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制或指定制)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可见,非职工董事的产生由股东会决定,实际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行一般资本决,并且,创始股东一般也掌握着董事会席位的提名权,所以董事的产生可能由某一股东指定或委派。
1、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可见,执行董事仅见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因而,该种情况下,公司控制权由股东会掌控。
2、董事长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控制权就看投资人签订章程时的约定,可以约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更有甚者,可以约定由某一股东指定,这对创始股东,特别是对公司贡献大的创始股东就尤为重要了。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见,公司控制权的主动权也是在董事会手上,控制权之争还是变成了董事会席位之争。
叁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其次,法定代表人名字写入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要经股东会2/3表决权或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2/3通过(因为变更章程)。
最高法在(2014)新民再终字第1号案件中: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
笔者同意最高法的观点,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股东会2/3表决权或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2/3通过,否者,如同股权转让时变更章程中股东名字一致,无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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