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腾地违法的考察
案情
浅析
本案乙的问题主要在于其承包地被征收后,遗留于该地上的堆积物失去了继续占地堆积的权利了,但是因商谈不一致其又拒不腾空,乙的行为方式是一种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有义务为,而不为。
乙的不作为明显侵犯了甲公司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需要停止侵害。
本案民事纠纷的边界很清晰,问题是有意见称,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讼特别程序处理,比较慢,欲认定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考察行政执法领域里的违法或犯罪领域的不法,需要注重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两个角度,这样就能树立行为的导向性。而对规范违反的考察,需要考察行为人的目的性。
那么乙的不作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吗?一则,一般而言,不把不作为方式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二则,乙扰乱秩序的目的并不明显,其滞留物品事出有因,不宜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则,本案甲公司的民事诉讼路径很清晰,也不需要特别的调查。
结语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行政违法,但是处理者可以给予解决纠纷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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