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亲生女儿,绝望母亲该如何是好?

这是一个由真实咨询改编的案例。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我们先是感到震惊、愤怒,而后觉得遗憾与难过。失败的婚姻对孩子的成长已是一种伤害,而父亲只顾一己私欲,将魔爪伸向女儿的恶劣行为,可能毁掉女儿的一生,更难为法律、道德所容忍。我们将这个案例分享出来,是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

小蒙出生在南方一个普通家庭,是一个内向安静的女孩。母亲胡女士是某投资咨询公司高管,事业忙碌,常无暇照顾家庭。胡女士性格强势,平时对小蒙管教比较严厉,小蒙自小不喜欢母亲,家里的大小事以及小蒙的生活基本由父亲料理,小蒙对父亲比较依赖,父女关系很亲密。

一眨眼,小蒙已经长成一位亭亭玉立的少女,15岁的她正值青春期懵懂期。但胡女士经常出差在外,家里只有父女两人。夫妻长期分居的空虚让父亲将注意力转向了可爱的女儿,邪恶的念头不断涌上心头,对小蒙的情感逐渐扭曲变成了男女之情,父亲喜欢跟小蒙有身体上的接触,最终发生了不伦的性关系。对父亲的恶行,小蒙也从最开始的拒绝变成了“习惯”,甚至是喜爱。这种畸形的关系,从小蒙15岁开始,直到22岁事发,一直保持了8年。

小蒙22岁这年,胡女士同丈夫的关系达到冰点,二人经常吵架,胡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开始跟踪丈夫并且在自己家中安装了摄像头。直到有一天,胡女士惊讶地发现原来“第三者”竟然是女儿!胡女士犹如五雷轰顶,大脑中完全没有了思绪,快3个月还没缓过劲儿。

冷静下来之后的胡女士准备和丈夫离婚,可是有3个问题让胡女士不知如何才好?一是财产问题,多年来,丈夫的收入不高,家庭大部分的收入都来自于胡女士,而丈夫有这样的行为,也让胡女士伤透了心,希望自己能多分财产;二是如何让丈夫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女儿和丈夫的不伦之恋,自己该怎么面对?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律问题,因为家理律师事务所是婚姻家事业务专业律师事务所,所以着重对婚姻法律部分给予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知,婚姻法上的过错主要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几种情形。而上述几种情形中,与本案最相关的是“与他人同居”这条。那么胡女士的丈夫婚内“出轨女儿”,是否属于婚姻法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呢?

法律对“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否有具体规定呢?“他人”是否必须无血缘关系?有配偶者如果与“女儿同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呢?目前来说,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他人”进行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同“女儿同居”或者“有血缘关系异性同居”排除在外。所以,同“女儿同居”也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再来看看胡女士的诉求是否能够达到?

1、是否可以多分配财产?

双方如果能够达成协议离婚,并且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财产(达到胡女士的预期),既能保护好女儿的隐私,也能照顾到胡女士的利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通过诉讼离婚,胡女士可要求不公开审理,如果要求过错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交父女性行为相关证据,如果觉得女儿的隐私保护比财产诉求更重要,可放弃后者,但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分。

2、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女儿明确表达是自愿,并且这种关系保持了多年,要追究父亲的刑事责任,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能够举证在女儿14岁以前双方发生过性关系,那么可追究父亲的强奸罪。

3、父女不伦之恋如何断掉?

父女间的爱是天伦之爱,而不是男女情爱。人类的性行为带着明显的社会性,应当遵从基本的人伦、道德规范,我们建议胡女士先将女儿带离原本生活的环境,隔离父女二人的一切接触,并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介入,对父亲和女儿分别进行心理治疗或心理疏导,以纠正他们扭曲的性心理。作为母亲,胡女士应肩负起女儿的性教育、道德伦理教育责任。

后话:

本文是真实事件改编,看似很荒唐的事情,其实并不遥远,可能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甚至是身上。我们发布本文的目的是希望我们所有的父母,尤其是离异的父母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和法治教育,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父母是儿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女健康成长的摇篮。父女之爱是可贵的,但不应该掺杂有性的内容,这是人类社会进化文明发展长期形成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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