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深圳特区报讯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深圳未来的城市更新有了指引“大法”。《条例》强调了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了重点城市更新和成片连片改造统一由政府统筹主导,规范了城市更新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也将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有序实施改造,充分保障产业、商业、文化等活力空间,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福田区新三十年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续航力和辐射力。
强化政府主导统筹 优先公益保障民生
《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和主导作用,具体来说,政府通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抓统筹、抓服务、抓监管发挥引领作用。
目前,福田区已建立全区-片区-单元的三级规划管控体系(全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工作指引-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将落实三级规划管控体系等相关要求,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并举,加强中观层面的片区统筹力度,划定统筹空间,保障片区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三级规划管控体系中,“全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对全区发展合理规模进行预估,从产业发展、空间改善、设施完善、生态优化等方面提出片区更新量化指引;“片区更新统筹规划”强调中观统筹协调,对上承接上层次全区宏观更新目标,对下为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强调微观开发控制,使得上层次规划要求在具体项目开发建设中得以落实,保障规划的延续性和可落地性。三级规划管控体系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更新项目从单元式、零散式向大片区统筹转变,从而建立融合统一、公平有序、科学高效的存量空间统筹利用新体系。
针对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造,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市更新单元,由政府组织实施,突出政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布局,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的实现。城市更新工作将坚持公益优先、保障民生,重点落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独立占地的大型公共配套设施,同时根据辖区实际需求和缺口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用房和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保障民生幸福。旧住宅区将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 坚持统筹规划
当前,福田区正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推动空间高质量发展。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将打造成“国际开放创新中心”,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将打造成更具竞争力的“现代国际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将打造成时尚引领、产城融合、链接国际的“城市新名片”。城市更新工作也将以“三大新引擎”为总牵引,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有序实施改造,充分保障产业、商业、文化等活力空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福田区已编制“三大新引擎”和梅林、车公庙、八卦岭、金沙等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空间统筹规划方案,为打造形成“一轴两翼”总体空间格局拓展优化发展空间。其中,“三大新引擎”是目前福田区聚力攻坚建设的重中之重。日前,福田区2021年首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27个项目总投资529亿元,其中位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的项目就有12个,总投资318亿元,超过福田区新开工项目投资额的60%,占全市总投资额的12%。接下来,福田区还将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建设的牵引作用,努力为全市“十四五”经济发展实现“开门红”作出福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营造健康有序城市更新环境
根据《条例》,旧住宅区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在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执法人员培训、宣传手册印发等相关工作,辖区各街道办正全面排查并制止市场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后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会同各街道办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并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为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
《条例》相关链接
(1)《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旧住宅区改造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工作并申报。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旧住宅区更新单元计划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应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3)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进入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侵犯个人隐私、伪造或者变造文件、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