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1日)
01
问题1:经济补偿金属于人工成本还是工资总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因此,经济补偿不能计入“工资总额”,当然可以算为企业的人工成本。
02
问题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要不要交税?
解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方面,对于股权奖励目前只有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满足条件的,可以在取得股份时暂不交税。
上述优惠针对的全是转化科学成果奖励股权的形式,并没有包括现金奖励,因此现金奖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取得现金奖金的,应并入取得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03
问题3:所得税汇算时视同销售应按照什么价值确定收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04
问题4:汇算清缴需要调去年的账目吗?
去年十二月我预提了多费用,今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整账目吗,只是调表就行了呢?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税前扣除,而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是预提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按照销售产品的数量以及以前历史数据,预提的“三包费用”,在实际支出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接受的服务已经发生,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没有支付,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次年5月31日)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但是因为资金紧张,广告款是拖到次年1月份才支付的。由于没有支付,但是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在12月份关账应确认负债和费用。只要企业在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唯一比较特别的,或者是唯一可以预提的就是——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可以在12月份预提当月的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等,只有是在汇算清缴结束日前(次年5月31日)实际发放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由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导致的纳税调整,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通过申报表进行调整就可以,不需要对账目进行特别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因为税会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是需要在年底关账时予以关注,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而是在年终时才一并考虑调整。
05
问题5: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一般企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如果发生坏账损失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规定)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上述材料,不是每项都是必须的,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据材料(特殊规定)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的“专项报告”,实务中一般是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从2018年起可以不再需要。
06
问题6: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解答: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说明:上述规定有效期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新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与上述内容一致,只是时间推延
07
问题7: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08
问题8:我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何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09
问题9:我公司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解答:
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企业2017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0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