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签了买房协议,突然不想买了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很多人在买卖房屋中会选择找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并支付其一定的费用作为酬劳,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后买方因多种原因不想继续购买,那么还需支付中介公司费用吗?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买家A想要购买房屋,便通过某房产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于2019年1月12日,与卖家B在该房产公司的介绍促和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房屋面积149.42平方米,含汽车位一处,转让价为232.8万元。同时约定:在当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若一方违约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

然而,协议签订后,买家A却于当月28日表示拒绝履行协议。

房产公司认为买家A的行为违约,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中介费,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买家A立即支付中介费4万元。

答辩情况

原告房产公司

买家A在签订协议后,又以房屋价格太高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4万元。

买家A

其确实与房产公司、卖家B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买卖协议》。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买的房产存在交易不能的客观事实,房产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请。理由为

第一,卖房一方仅有卖家B一人签字,其妻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认可交易。

第二,后来根据不动产交易中心的材料才知道,买的房产上还有127万余元抵押债权,也直到签订协议的三个月后的4月12日,上面的房贷才还清,但房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这一事实。

第三,房产公司并没有和他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能收取任何中介费。

卖家B

房产确实是其和妻子共同共有的,但买家A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夫妻二人是真心出卖的,还支付了1万元定金。买家A违约后,房产已卖给他人也说明卖家B妻子完全同意出卖房产。在签订协议十几天后其就清空了房产和准备提前归还贷款、协助办理过户。

宣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产公司要求被告买家A支付4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来源:九江中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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