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丨打球撞倒婆婆被免责,把“自甘风险”打上普法公屏

2019年11月,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不慎将横穿篮球场的李婆婆撞倒在地。之后,李婆婆将张军以及这所大学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军承担40%的责任,赔偿1.2万元,学校方面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

近日,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李婆婆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张军完全免责。二审法院认为,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这一判决是对《民法典》中新出现的“自甘风险”概念的强力普法,也是对于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

这次二审判决中,法院强调了两大硬核理由。

第一,篮球是公认的对抗性运动项目。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第二,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

“自甘风险”这个法律概念的提出,有效定分止争,划出了风险自担和过错的边界。界限之内是本分,界限之外是情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块场地本来就是篮球场,是大学专门划出来供学生运动的,地面也画出了不同的颜色。李婆婆看到一群小伙子在打篮球,应该认识到走在篮球场上会存在风险,但仍然认为球场上的小伙子们会让她躲她,这是把情分看成了本分,本身就“越界”了。

这次“打篮球撞倒婆婆被免责”的判决,将《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甘风险”打到了普法的公屏上,不但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更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对塑造充满正气正义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文/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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