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明确!2021年起,发票开具都按这个来!
向阳财税 2021-06-20
近日,有朋友留言:给某客户开了12张发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开票人是管理员。
一下子要作废重开这么多的发票,会计都快急哭了。
那么,问题来了!开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员”?要不要退回重开?
1
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在这我只能说,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2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可以吗?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2
会计收到这12种发票
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这个地球人应该都知道吧,严重虚开的还涉嫌犯罪!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11、发票盖章不规范
12、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详细请看下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