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丈夫斥巨资打赏女主播,妻子竟然无权要求返还?

近些年直播行业崛起,大量资本涌入,打造了无数“网红主播”,一些男性沉迷于打赏女主播,不惜一掷千金,甚至有个别人为此铤而走险,挪用公款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人与女主播发展出婚外情,导致家庭分崩离析。

厦门有位妻子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才惊诧莫名地发现,丈夫在某直播平台上对一名女主播打赏13000多次,总金额高达250多万元,耗尽两套售房款。妻子还发现了丈夫与这个女主播长期线下见面,在微信上互道“想你”、爱你,疑似存在不正当关系。

妻子将该主播及直播平台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钱款。近日,厦门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女主播一方称,男方在直播中的打赏不是赠与行为,而是一种网络文化娱乐消费行为。此外,男方打赏总金额虽高,但充值次数达13000多次,每次充值金额不大,不能证明充值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我们先来看看近年的同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王某要求隋某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王某起诉请求隋某返还30万。

一审法院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赠与已经完成,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要求撤销。且该行为没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因为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王某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丈夫孙某和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故该赠与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最终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但二审将丈夫的打赏行为界定为消费,定性与一审完全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主播在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用户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给主播,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概括地说,该二审判决的意思是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女主播提供了直播服务,男方接受服务后支付对价,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该财产的处分权,女主播是善意取得,男方的妻子不得要求返还。

要正确地认定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首先准确地对该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那么,打赏究竟是赠与还是消费呢?

赠与在日常语境中是指“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新华字典)。在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定义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消费在日常语境中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360百科)。在法律上,消费的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赠与和消费这两者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最大区别是赠与人没有获得对价,是纯粹的付出,而消费者获得了相应的对价,拥有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回报。

但其实,就赠与而言,我们放到生活中的具体情境。作为一个理性人,赠与人不会平白无故地送东西给别人,肯定也有某些潜在的、长远的、变相的物质回报或精神回报。

表面上看,已婚男士打赏女主播是你情我愿的行为,但实际上,一些女主播的直播只靠撒娇卖萌和包装出来的“高颜值”就能吸引大量“粉丝”,鲜有真正的才艺展示,相比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打赏金额,价值并不对等。很多男性对女主播“打赏冲榜”也是另有目的,即希望引起主播注意,获得线下接触的机会。因此作者认为,粉丝斥巨资打赏主播的行为,即使不禁止、不限制,也不应当予以鼓励。

即使打赏被认定为消费,消费行为也并非绝对不可以撤销。比如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如果超出了其年龄或精神状态所能够认知的范围,那么监护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货,商家必须返还款项。而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消费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撤销。 

作者认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妻子有权要求主播和平台返还男方打赏的款项:

第一种是男方和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这种情形下,男方借打赏之名,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主播,违反了公序良俗,无论主播是否知道男方有妻子,男方这种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都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是男方和主播恶意串通,借打赏之名,肆意转移婚内财产,并按约定进行瓜分财产;这种情况下,主播主观上就是恶意的,双方串通的打赏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对于主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两种并非正常消费交易的情况下,男方对主播的打赏行为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第一种情况,因男方和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男方是基于这一特殊关系才对主播进行打赏,更符合赠与的法律要件,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理应撤销并返还赠与款项;第二种情况,男方和主播双方共谋以转移婚内财产为目的,打赏只是转移婚内财产的途径,男方和主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男方与平台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打赏的款项应予返还。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常见的情形,妻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第一种情况,男方的大额打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即一方不顾家庭的经济情况,大手大脚花钱,入不敷出,甚至债台高筑。在这种正常消费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否则以此类推,任何商业交易都有可能被推翻,将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不利于商业社会的正常运行。

第二种情况,男方与女主播虽无实质接触,但男方的打赏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严重伤害配偶感情,甚至是离婚的直接导火索。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说男方的打赏行为对婚姻构成了间接的伤害,而不是直接伤害。比如男方单相思一个女孩儿,妻子当然也会打翻醋瓶,情海翻波,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妻子对丈夫的打赏行为如此反感愤恨,一方面是出于爱情天然的排他性、占有欲和嫉妒心,另一方面丈夫将钱财白白送与他人,危及到家庭的经济利益,妻子当然会感到焦虑嫉妒和极度缺乏安全感,并为丈夫擅自做主、不尊重自己而气愤。这些都是人之常情,然而法律不会仅仅为人内心的感受买单。

END

对于打赏行为,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消费行为,除非可以证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否则打赏人配偶是无权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只能吃“哑巴亏”。

这样的判决结果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夫妻之间平时应多加强精神层面的沟通、多留意对方的休闲娱乐习惯,妥善管理好夫妻财产,防患于未然,才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做法。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