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走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需按实际情况明确程度选择
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
①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②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
以上两条救济途径都是劳动者的法定救济途径。选择哪种途径高效,具体如何抉择?
下面以常见的社保纠纷予以说明。
【重点问题】
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纠纷而言,其关键点在于
1.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其次需要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情况。
以上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应申报基数的重要依据。
【重点分析】
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上述两项法律要素并不清晰,劳动者借助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将很难解决此类问题。
最佳的处理方式往往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者月工资收入情况明确,即便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社保稽查部门也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相应的社保基数也可以直接确定。可走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如果劳动者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用人单位的上述两项法律要素,未免画蛇添足。
这里需要注意,实务中有的劳动者为了取得好的权益维护效果,会采取社保执法投诉与劳动仲裁程序同时启动的方式来就解决该类争议。
然而实际上,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执法调查中当事人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而决定暂停调查或者直接终止调查。
【行动决择】
基于以上原因,正确的选择社保权益的维护程序对于劳动者提高权益维护效率至关重要。
一,劳动者要首先衡量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明确程度(是否有劳动合同或其他核心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工资转账记录)来确定所应该启动的法律程序(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
总之,对劳动关系,工资不存在争议的,走劳动监察行政程序,来的直接,效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