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间的劳动争议
又到年底,是一个企业和员工间的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高发期。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的规定组成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遵守的原则。但这中间还是存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而只能依靠企业和员工双方自我行为约束的问题。
现今社会的劳动力流动已经很灵活也很普遍,最近几年的城市化进程又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流动,但不得不说企业依然处于绝对优势的位置,尤其是今年,经济下行,工作难找,就业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面前,员工显得太过渺小,而很多基本的合法权益也是看公司的“良心”才能得到保障。在经济不景气与人才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下,公司方会有更多肆无忌惮的资本,而越是这些时候,才越需要法律来守住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底线。正因为企业处于有优势的地位,他们可能会有各种规定:在招聘时“4050”的人不要,试用期没有社保转正后社保基数按最低交,工作时间延长不算加班等等。
当然也有个别员工“算计”公司的,杭州一网络公司,一位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自己怀孕了,在怀孕期间公司给安排轻松的工作,到预产期请产假,按照合同法约定员工孕期和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在产假中公司的工资和养老保险不能间断。该员工休完产假后,回到单位宣布辞职,理由工资太低不够给孩子买奶粉的。可能有的人说,这也不叫算计吧,你企业在招聘人时自己没有做好工作。我们HR要难受了啊。这个也没有什么,我们还是要做好自己的招聘工作吧,入职前要体检,要有一到三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措施,公司招人谨慎细致不是坏事。因为有这样不诚信的人员,或者说是职场碰瓷的人,不仅仅坑害了原公司,也让其他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对女士还是要细心一点,对所有到企业面试的人员,都要有一个流程来控制,把面试工作做好。这样的女员工,进公司没有为公司付出一点劳动,还要享受其他员工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干着轻松的工作,休产假可以享受一切正常上班的员工福利,她的工作岗位还得在招人顶上,从道德上讲,这类人不管在什么样的企业工作都是不受欢迎的。
也有企业规定了在年底离职的员工就拿不到年终奖,而为了避免员工拿完年终奖就走人,很多公司会选择在春节后再发上一个年度的年终奖。如果不是员工主动离职的,是公司解除合同也就是炒鱿鱼,而且是在发年终奖前一天炒鱿鱼,年终奖就不发了,这样做,企业是不对的。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以及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涉及年终奖的个案,法院判了劳动者胜诉,原公司应付当年的22000元在职激励金。这家公司就是在发年终奖金的前一天辞退了员工。这间公司从公司角度 “规避损失”,实际上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样赤裸裸地侵害员工权益确实过分。
企业和员工间劳动关系出现了问题,应当有法律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让人看到了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进步,员工与企业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