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往期推送大盘点!商法学研究最前沿,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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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万程通商法,自今年2月8日正式投入运营至今,满打满算正好半年。
在过去半年中,我们坚持每周进行学术学习。我们阅读了76篇论文、进行22期周报推送,分享了约3.7万字的干货内容
从最初的合同法切口,推广到公司法、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学研究;从原来模糊的“法学”定位,到后期明确的“商法学”定位,我们也在不断调整和探索,希望让自己的学习更成体系,让自己的学习成果更乐于被伙伴们接受。
我们始终秉持着“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的理念,传播个人成长同时代发展紧密相连的观念。
关注我们的伙伴们,都知道我们的品牌使命是:“为交易立法,为商务供氧”。按照平台主理人的语言来表示,即“以企业为核心,关注企业从生到死的事务”。我们作为企业的重要伙伴,除了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已知的法律风险外,我们还要必须帮助企业研究法律和政策,在研究前沿中,帮助企业回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抓住可能产生的机会。商法学周报,正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
截至今日,我们一共推送了22篇“商法学周报”。我们用一篇篇专业的分享吸引了1024位伙伴的关注,我们在各种形式的交流中共同进步,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在已经推送的内容中,11期涉及公司法、7期涉及民法典中的商事内容、4期为公司事务的周边内容。在半周年之际,我们对以往分享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我们希望从中可以找到商法学研究的趋势,以此作为我们理解商事法律新一轮变革的基础。
以下,是我们的梳理成果,分享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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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

一、新一轮的公司法改革认缴制去留问题,主要两派:
1. 修补派:引入偿债能力测试、完善加速到期等制度弥补修补认缴制;
2. 激进派:废除认缴制,重回实缴制。
截至本文刊发,修补派依然占据主流观点。
二、有关隐名投资的研究分为两大类:
1. 有关隐名投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问题及“显名化”条件等。
2.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
关于隐名投资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是:股权代持协议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名义股东都会持有股权,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无适用股权善意取得规定的必要;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后果倾向意见是:名义股东继续持有股权,但就股本金和获益适当补偿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物,进而侵害隐名股东权益。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三、股权的转让与继承方面,出现共有之上涉及继承的问题,学者们对相关规范的适用优先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1. 公司法对股份共有的规范应当优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适用;
2. 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适用。
截至本文刊发,公司法优先适用的观点为主流观点。
四、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债权意思主义意为股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登记为要件;债权形式主义意为股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且需要进行登记等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截至本文刊发,债权形式主义占上风:转让合同生效仅产生债的效力,转让人负有请求公司认可受让人为股东的义务,公司认可的受让人即为股东,得向公司主张股权。
【往期分享具体期次】

210801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损害后果的刑民认定

210724 共有股权利益继承与股东资格承继的区别处理

210704 公司认缴制将全面溃败,重回实缴制?

210627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刑民责任与执行诸事

210620 股权变动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再讨论

210613 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逻辑?结合统计学的考察

210606 公司归入权的建立、实践及再定位

210530 公司实控人的责任认定规则及其追责路径

210418 公司法改革的整体主义立场与功能主义视角

210314 对赌及场外配资协议的效力,违约金的规范系统

210214 股权转让行为属性、双层股权结构、股东查账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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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一、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学界观点不一,分“肯定说”与“否定说”。
我国的通说观点本是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合同的守约方享有,而自身存在过错的违约方不应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享有权利的一方不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从而造成合同双方僵持不下,陷入合同僵局的状况。
此时,《民法典》的立法规定及《九民纪要》的内容也明确了态度,赋予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说明理论上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该制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肯定说”逐步向学术界通说靠近
、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
有学者表示从民商关系的发展进路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的必然结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变异形态。但就目前民商合一为通说的后民法典时代,从民商关系的发展进路来看,民商合一并不是民商分立进化的必然结果,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变异形态,探究实现商法独立性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路径仍需要进行学术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方面的配合。强调商法独立性的学术文献逐渐增加说明《民法典》与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单行法的关系需要被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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