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肉丸的归类(续)
昨天讨论了确定肉丸品目时该不该分猪肉和牛肉的问题,后台马上就有同行追问那么列于同一品目的产品又该不该合并考虑,如含牛肉21%、鲍鱼10%、虾肉15%、海参10%的制品是该按单一品种含量最高的牛肉归到品目16.02呢,还是按加总含量较高的虾肉(甲壳动物)、鲍鱼(软体动物)及海参(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归在品目16.05。
首先,感谢同行提供的商品实例或假想案例,因其看上去对《一种肉丸的归类》一文给出之“确定品目时的细分程度由章注二次句确立”的命题提出了挑战。具体来讲,因为在章注所称“前述产品”中,肉、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被视为不同种类的产品,所以看上去在比较牛肉、鲍鱼、虾肉和海参含量的过程中,应按单一品种含量最高的牛肉归在品目16.02。
然而,根据第十六章注释二的原文,在确定品目时应当“corresponding to the component or components which predominate by weight”,即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成分或成分组合(component or components)”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也就是说,在依据章注二确定混合产品的适用品目时,是可以按品目所列的产品类别进行合并计算的,则含牛肉21%、鲍鱼10%、虾肉15%、海参10%的制品实际应按含量较高的鲍鱼、虾肉、海参构成的成分组合归入品目16.05,而不是按单一成分含量较高的牛肉归在品目16.02。
综上所述,在适用第十六章注释二确定有关产品的品目时,对成分含量的计算“可合不可分”,“合”以品目所列为限,“分”以章注首句为据。当然,可能还会有人质疑按品目所列产品确立“成分组合”的根本依据是什么,即为什么是按列目组合而不是随意组合,为什么是虾肉和鲍鱼组合而不是牛肉和鲍鱼组合。建议这样思考的同行体会一下章注所称“相应(corresponding)”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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