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有抚养费的请求权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司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魏某驾驶的半拖挂车相撞。司某当场死亡,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魏某驾驶的半拖挂车实际车主为何某,何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别,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在商量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司某的父母与妻子要求除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还特别要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原来,司某的妻子已身怀六甲。保险公司对事实与责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予以认可,但拒绝支付胎儿生活费,认为没有依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司某的父母、妻子将何某、魏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此次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等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胎儿抚养费,胎儿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具有不确定性,可待胎儿出生后就抚养费问题另行主张。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胎儿不能获得抚养费赔偿,但胎儿从出生时起能获得抚养费赔偿。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按照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可以获得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包括人身利益。
由此可见,胎儿并没有抚养费请求权,如有需求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其出生后,由婴儿享有并行使。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自身或父母受到的损害,法律认可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在本案中,关于胎儿抚养费的部分,可以待胎儿娩出后另行主张。因此,如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则可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