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饭店一脚迈空摔伤,饭店:已提醒!法院:还得赔
有很多消费者问
在公共场所受伤谁来负责?
有些商家因设置了提示标志而无须担责
而有些商家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一个案件
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权?
事件回顾
李女士今年62岁。2020年9月的一个周末,李女士一家到位于河北区的一家饭店就餐,在进入饭店时,掀开门帘后踏步入内,却一脚踩空,摔了出去。
李女士年纪不轻,这一摔造成其腿骨骨折、腰椎体陈旧压缩性骨折等伤情。一次本该欢乐的聚餐却成了李女士的梦魇,她经历了几次转院治疗,期间治疗花费不菲。
去年年底,李女士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李女士和家属回忆起摔伤当天的情形依旧十分难过,而更令他们难受的是,饭店方在出事后仅垫付了检查费用,李女士家属就后续治疗费多次与饭店方沟通协调,均未能取得共识。李女士认为,饭店在门口就有一级台阶,且安装了门帘,即便设置了提示标志,但门帘遮挡了视线注意不到,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饭店应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而饭店一方却认为
饭店门口虽有一级台阶
但他们用明黄色的实线 进行了标示
同时还贴着红色字体“注意台阶”
因此,饭店方面认为只需承担较小的责任
且认为李女士诉请的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饭店的地面低于路面,所以在进入饭店的大门后有一级向下的台阶,这个台阶宽约70厘米,高约16.5厘米,并设有提示标志。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两级,当高差不足两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被告饭店门口的台阶设计不符合规范
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设有提示
但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饭店对本次事故应担责六成
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对自己的行为尽到注意义务
因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担责四成
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各项费用,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最终依法判令饭店应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来 源:河北区法院 | 制 作:吴 蝶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