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居间费如何合理节税避税?
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
近日,小编接到某网友咨询“以居间人身份签订了居间协议,并促成了甲乙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

业务完成之后乙公司付给居间人相应费用,乙方公司要求居间人为居间费提供发票,
这种情况下作为居间人应该怎样提供发票呢?”
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来解决。
“居间人”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用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作公司签署居间协议,
合作公司将居间费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完税后可将剩余资金从公司基本账户转到法人私户,自由支配。
增值税:1%
个税核定后:0.5%-2.1%
附加税:0.06%
综合税率:3.16% (因为个人独资是核定征收,不用考虑成本发票,且可开具专票进行抵扣)
每个园区优惠政策不一样,详情可关注小编。
目前可以办理个人独资区域有:山东,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等地
总部经济注册式注册,外省市,全国各地都可以申请注册享受。
通过个人独资企业避税,需要统筹全局,合理安排业务分流,切勿盲目避税节税,以免因小失大!

具体筹划案例:(以500万居间费为例,增值税税率1%)
个独增值税:500万÷(1+3%)×%=4.85万元
个独附加税:14.56万*6%=0.87万元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万/1.03*10%*35%-6.55≈10.49万元
(4.85万+0.87万+10.49万)/500=3.2%(综合税率)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