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专题采访
1、自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布实施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成为近年来中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作正稳步推进。为何我国需要将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将征收机构划转为税务部门有何积极意义?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
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已有先例,如基本养老金等社保费的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后,通过安置分流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从而基本消除管理部门相关固定费用,明显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税务总局的依法执收权威性更强,约束力也更强,行政成本较为透明,本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到税务部门后,相信也能实现减少欠缴迟缴,降低总体征收成本的效果。
总之,本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将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公共部门的分配机制综合绩效,因为可以提高征收规范性,减少欠缴、拖延等过去收缴工作中弹性过大的状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机构的转变产生的影响也是各界都在讨论的焦点。您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是否会对地方开展土地出让工作产生影响?为什么?征收机构的改变,是否会如网上议论的“改变土地财政生态”?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
一些社交媒体上所谓“土地出让金退出历史”的论调无疑是过度解读。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表现,市场经济中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要形成对价。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权益表现,是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的。
如果土地出让金仅改变征收部门,而未调整资金去向,应认为基本上只存在正面影响,也就是通过征管更加规范的税务部门开展征收工作,能有效避免资金欠缴、拖延现象。
伴随着本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职责划转,后续财政等管理部门是否会调整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相关规则,比如中央财政是否会对资金加强集中管理等,还需后续关注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3、《通知》明确,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您认为开展部分地区开展先行试点有何意义?为何选择这些地区作为试点城市?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
征管划转工作先行试点体现出有关部门在税务征管改革上的相对谨慎。以渐进处理而非全面铺开的方式在部分地区开展6个月试点工作,说明相关工作流程或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而试点工作所选择的省市可能是根据不同地方财政收支水平、不同地域类型而有意挑选的,以更好收集试点经验。
4、当前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在稳定推进,展望未来,您认为后续我国的税务征收改革工作还应该开展哪些工作?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改变后,我国土地制度还可进行哪些方面的改革?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
今年以来,已有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多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来看,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涉及项目众多,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作估计还有可能持续推进。
在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划转后,可以继续讨论是否能在土地开发后形成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持有环节征税。地方政府如果每年能够相对稳定地获得财产税,税基又会每隔一段时间重新评估,这样的机制将会促使其有更多动力去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因为这样做就等于是地方政府做了自身的财源建设。土地开发形成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也会使土地开发前面批租环节形成的使用权价位有所约束,地方政府于土地开发环节也不会那么偏激地一味倾向于抬地价而造成所谓“土地财政”短期行为,其职能合理化也就和地方财源建设的动力以及相关约束机制内洽了。
贾 康 简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