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税务要点

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代扣代缴人。在实务中,很多股权转让双方,尤其是受让人,因为缺乏对个人所得税知识的了解,导致未履行税务义务而被税务机关予以严厉处罚。本文将介绍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几大税务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个人转让股权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纳税时点、地点

税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转让人(由受让人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额计算:按财产转让所得*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时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股权受让人的税法义务

1. 受让人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14年第6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可知,个人出让股权且有所得的,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人为代扣代缴人,受让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是受让人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予以免除。

在发生2014年第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a.股权转让合同(协议);b.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c.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d.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 报告义务

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醒的是,除扣缴义务人负有报告义务外,被投资企业也有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义务。

3.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理

(1)已扣未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股权受让人已扣个人所得税款但未及时向税务部门解缴扣缴的税款的,将会被加收滞纳金。

(2)未扣未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转让人来说,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其负有补缴的责任,但其不受滞纳金或罚款等处罚。而对于受让人来说,若其应扣未扣税款的,其负有补扣税款的义务,虽不会被加收滞纳金,但可能承担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个人转让股权的,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受让人负有代扣、报告、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受让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承担补扣的责任,并可能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股权出资、换股情况下的个税缴纳

在股权交易时,转让人可能会以股权出资、换股的形式投资其他企业,并以为此种交易没有现金收入,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想法明显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2014年第67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a.出售股权;b.公司回购股权;c.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d.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e.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f.以股权抵偿债务;g.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可见,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不仅限于直接的出售股权,还包括以股权对外投资、进行非货币向交易、抵偿债务等形式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出售股权、以股权进行投资、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抵债等形式转让股权而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都应视为取得了个人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综上,股权出资、换股等交易形式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其出资、换股的结果是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因此获得了税法规定的经济利益,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原值的确定

个人转让股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应纳税额。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股权原值的确定将极大影响应纳税额的数额。如何计算股权原值,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a.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b.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c.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d.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e.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五、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

通常来讲,个人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取得所得后的一种征税行为,若转让方未因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即没有所得,按理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法律为了防止纳税人恶意利用平价转让或低价转让等形式逃避缴纳税款,规定了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正当理由主要包括: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若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以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则税务机关可按照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收入指下列情形之一: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c.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e.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f.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个人以上述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转让股权收入。

综上,采用平价、低价转让股权,可能涉嫌以“明显偏低收入”转让股权,若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六、纳税前置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在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必须先完税。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强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该修正案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取得完税凭证成为个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个人股权转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此举将大大督促个人自觉纳税,减少偷税漏税行为,加强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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