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

在《矛盾论》中,较多篇幅论述的是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系统的研究了基于矛盾思想的方法论,即重点论和两点论。并揭示了“矛盾的两个方面,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但是由于篇幅过小,往往很容易令人忽略这个重要的定义。大多数没有读过原著的人,则是从“既卖矛,又卖盾”这个故事中来理解矛盾,将矛盾看做两个事物,而不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种理解并不能正确地揭示出“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含义。

在传统学术中,有百家论阴阳的现象,我们可以认为“阴阳思想”是整个传统文化运行的底层逻辑。但是在具体的不同学问中,不同语境下“阴阳”所表达的含义是不同的。虽然阴阳思想有辩证性质,但是直接用阴阳学说来揭示“对立统一规律”还是会造成很多误解。比如一般来说,古人认为太阳为阳,月亮古称太阴;认为天为阳,地位阴;男为阳,女为阴;这种具体的表述就造成了一个矛和一个盾两个事物的对立,而事实上不存在统一关系。张载在“元气论”学说的体系之下,诠释了“一阴一阳”的哲学含义,这种“一物两体”的哲学定义,大致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涵。

我们用传统的文化、固有的思维来理解西方东西的时候,各位需要注意的是差别和会通之处。看到了差别意味着知道了“是此非彼”,看到了会通意味着知道了“彼此联系”。单一的强调差别和单一的强调会通,其本质是由片面的认识导致的。因此我们既要从西方经典著作的角度来理解西方的哲学概念,又要从中国传统学术中汲取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在反复的比较中逐渐深化认识程度。

也就是说矛和盾是两个事物,但是矛盾说的是同一事物的斗争性和统一性;阴和阳说的是两个事物,在阴阳学说的框架之下并没有系统的哲学论述,反倒是在元气论学说的框架下提出古代的朴素唯物辩证法观点,即“一物两体”,一个事物又有阴阳两个方面组成的统一体。能够用来理解“对立统一定律”的只有后者,对立是事物自己跟自己对立,统一是事物自己跟自己统一,任何离开事物自身来而从其他事物中寻求对立关系的思想都不符合辩证法的底层逻辑。

对立统一规律说的是对立面双方即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而理解这句话的关键在于理解对立面。不具备辩证思维能力的人,往往讲对立解释成两个具体事物,而认识不到任何事物都存在辩证性质。无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人类思维,都同时存在着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二者是对立关系、斗争关系,但同时又是一个统一体。只有从否定之否定规律来把握对立统一规律,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个规律的基本含义。

如果从哲学概念中规定了,阳就是肯定方面,阴就是否定方面,那么就可以阴阳的观点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了。肯定包含着否定,否定也包含着肯定,没有纯粹的肯定,也没有纯粹的否定。这样理解的前提是“阴阳”必须是“一”而不是“二”,即阴阳是一物两体、一体两面,而不是两个事物。如果缺乏这样的规定性,采用“百家论阴阳”这种广泛的用法,往往会造成很多误解。我们只是认为阴阳学说中蕴含着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并不是说所有的阴阳论观点都是符合辩证法逻辑的。

肯定方面是维持这个事物存在,使这个事物“是其所是”的方面,它的基本作用一方面用来保持事物本身属性,另一方面又孕育新事物的发展要素,即阳中有阴。否定方面是破坏事物自身存在,使这个事物“非其所非”的方面,它的基本作用一方面用来对抗肯定方面,破坏其存在;另一方面用来发展自身成为新的事物,即阴中有阳。在具体的发展中,随着条件的变化和发展,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是可以发生转换的,即阴阳变化。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是同一事物在发展的同一个过程中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过程。阴阳学说的辩证内涵在于,同一个事物的阴阳两方面,而不是两个事物的阴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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