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期丨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机理、难点及探索方向

编者按

类案同判、适法统一是公众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是促进实现类案同判的好助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但何谓类案、类案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识别类案等一直是司法实务难题,制约了类案检索机制功能的发挥。本文剖析了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机理,尝试建立类案判断标准,并提出无限趋近的“极限”思维的类案检索机制探索方向。

类案检索机制的

运行机理、难点及探索方向

作者简介

张能    法学硕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高玥    法学硕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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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案同判的逻辑起点——从归纳到演绎

依法公正裁判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基本期待,类案同判则成为公众评判裁判公正与否的现实标准。但“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何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类案同判,在明确具体客观的标准和逻辑之前,自然会呈现“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结果。而这也伴随着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成为日益凸显的难题。就类案同判的内在逻辑价值而言,其本质是通过提取案件公因式筛选明确类案,继而比照类案作出相同裁决的“案件—规范—案件”,即从归纳到演绎的过程。

(一)归纳分类:提取案件公因式

在众多案件中定位类案,是实现类案同判的首要前提。既然每个案件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案件不可能实现完全相同的复刻,就需要通过发现案件之间的共性,对案件进行归纳分类,本文将这一过程称为提取案件公因式。但公因式并非类案的充分条件,仍需加以限定。三段论是成文法体系里案件裁判的基本逻辑,即由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案件事实推导出结论裁判结果,每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并非由案件所有大小事实而是由法律要件事实决定,即直接决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因此,不难得出类案公因式应包含法律规则与要件事实大小前提两大基本要素,当然实践中的法律规则因素又会包含R1,R2,R3…多项,事实要素也会包含T1,T2,T3…诸项,至于这些项的交叉重叠如何处理本文将在之后部分展开论述,但从本质结构而言,只有当案件之间可提取包含上述两大因素的公因式时,类案同判才具备了其内在逻辑的前提,这些案件才可被定性为类案。

(二)演绎完善:统一裁判尺度

既然确定了类案,那么就不可避免进入类案同判的第二层逻辑——类案的关系。在理想状态下,可预测性是司法的重要目标,类案同判使得人们可以在对过去类似案件的评判中预测当下纠纷的可能结果,同时也反映了裁判者对特定法律规则或法律问题的持续性一致理解和立场,进而作为司法经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反言之,如果公众无法预测未来类似案件的大致结果,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就无从谈起了。从形式正义角度而言,通过类案主体获得同类处理这种范类推适用的方式,实现彼此“相同”,达到形式上获得同等对待的可视化标准,即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这种结果“相同”的实现,从更深层次来讲是裁判尺度的问题,且类案同判与裁判尺度统一二者互为因果,因为只有建立了统一裁判标准,类案才能实现同判,反过来类案同判又是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体现,当现行法律无法直接解决案件纠纷时,类案的参照适用过程也意味着对现有裁判规则的补强与完善。

综上,基于上述逻辑起点,实现类案同判由应然向实然转化首先应解决类案问题,因此下文将着重对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机理、难点进行梳理、把握,并结合信息技术发展新契机,探索新发展方向。

二、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机理——从形式到实质

关于类案检索的范畴,可作狭义与广义区分,狭义层面对类案检索仅作字面含义理解,通过关键词等要素搜索出案件即视为完成了类案检索;广义层面的类案检索还包含对类案的实质判断,最终筛选出可做参考使用的类似案件。本文语境下的类案检索显然是就广义层面而言。

(一)核心检索:类案的形式筛选

如前所述,类案检索的核心在于类案的识别,但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无法通过简单的标签进行区分,就现阶段而言,对类案的识别仍需分步完成。学界和实务界关于类案的具体界定标准目前尚存争议,类案的精准识别也是类案检索机制的主要难点,对此本文稍后详述。根据最高院近期印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结合多数人的习惯理解,对类案的界定一般都会涉及案件事实、案件争点、法律问题等因素,因此通过对上述因素中的关键词进行核心检索,可实现初步筛选类案的目的。但在此阶段,对案情简单、争点明确的案件而言,筛选出的案件也许已具备了参考价值,但就复杂案件而言,仍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二)人工辨析:类案的实质判断

所谓类案的实质判断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过形式相似性筛选后的案件,还有一种因表达方式的差异可能不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但抽象后的基本事实或争点相似,亦需通过实质判断加以识别。案件的裁判过程需要法官的目光不断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类案的实质判断其实也体现着同样的过程,通过案件检索者的主观价值判断,筛选出其认为具备相似性的类案。

(三)价值衡平:类案的比对取舍

尽管经过上述两个阶段已筛选出实质意义上的相似案件,但类案检索尚未最终完成,这还涉及类案之间的比对取舍问题。随着案例库的不断扩充,检索技术的不断提升,两轮筛选后的类案依旧可能成千上百,对数量庞大的类案——比对既不现实又浪费时间精力,同时不同类案还存在关键要素交叉、案件质量、法院层级、文书效力、裁判时间等诸多差异,为了实现类案的本质价值,类案检索需要平衡考量上述差异,最终筛选出可参考使用的类案。

理想状态下,符合上述运行机理的检索才能被界定为真正的类案检索,但该运行机理的实现又确实面临诸多难点,成为阻碍类案检索机制落地的主要障碍。

三、类案检索机制的难点——不存在的绝对标准

(一)比较研究:类案的界定与判例的找寻

以何种方式或标准精准界定类案既是类案检索的关键,也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难题,而不能找到真正具有相似性的案件,类案检索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之意。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类案的认定主要涉及如下一些观点:一是在定性分析上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在整体性质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在定量分析上看两个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相同;二是案件事实相似、法律关系相似、案件争议焦点相似、案件争议法律问题相似;三是从案件事实构成和所涉法律关系判断案件是否相似;四是比对先例与待决案件争点所述事实特征,同时加以相同或相似判断,而非笼统认定全案事实类似;五是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从比较法层面来看,亚图·考夫曼在《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一书中提到,类似案件的判断,既有事实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不是单纯的事实比较,也不是单纯从定义、概念出发进行类比的逻辑作业,而更多是从案件和法律意义,从法律拟规范的生活事实的本质中得出。在判例法国家,虽然没有类案的概念,鉴于判例以案件相似为前提,判例的检索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为某一待决案件寻找判例同样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工作,其需要衡量和评估的因素涉及多方面。首先,需要通过检索词和检索问题进行基础检索,检索者根据涉案人(who)、案件涉及什么事(what)、何时发生(when)、发生地点(where)、参与人为何如此行为(why)的5W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然后根据案件事实推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可适用法律依据,据此确定检索词及检索问题。其次,通过二次文献缩小检索词和检索问题范围。最后通过评估案例的可采纳性和有效性确定判例。

概言之,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案件事实的多变性,类案的判断标准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类案的判断也无法完全通过量化的方式实现最终的精准衡量,类案的界定只能通过判断标准的多维度持续完善,无限趋近相似,即遵循前述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机理,实现类案判断的日益精确。即便如此,类案的确定依旧难点重重。

(二)模型分析:比较点的多重性与检索者的主观判断

“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在于:比较点的选择,在这个点之下可以对拟比较的对象加以观察”最高院指导意见明确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已经将裁判逻辑的大小前提包含在内,上述三要素作为比较点具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各要素本身可包含多项内容,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因此对三要素的比较并非易事。

关于事实要素,诚如前述,这里的事实要素为要件事实,对案件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意义,在刑法体系中,要件事实主要涉及犯罪构成要件,且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案件在要件事实的各主要方面都符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相似,进而类推适用;在民事领域,上海高院前副院长邹碧华曾提出“要件审判法”的概念,即“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在纠纷事实与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但要件事实可以具有多个事实特征,两个案件的要件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最终需要通过对各项事实特征的比对来判断。关于适用法律同样应当相似,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请求权基础的不同,很难得出两案相似的结论。至于争议焦点,其既涉及案件事实也涉及法律规范,但又不同于单纯的事实或法律规范,是事实或法律规范所包含的争点,是纠纷发生的核心,换言之,争点本身即对案件的概括限缩,当然由于争议焦点的多重性,表达方式更为自由,同样增加了比对的难度。

为了更直观地呈现这一检索比较过程,本文以模型的方式对此进一步说明。待证案件X有ABCDEH六个特征事实,类比案件Y有ABCDEFG七个特征事实,因此案件X和案件Y之间共同具有ABCDE五个特征事实,案件X单独拥有H特征,案件Y单独拥有FG两个特征,在此情形下,判断案件X和案件Y是否相似,需要判断各自特征点是否为具有相关意义的不同点:(1)HFG不是两案件相关不同点,可以从比较点中剔除,从而得出两个案子具备相似要件事实或事实争点的结论;(2)HFG是两案件相关不同点,就需要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谁更重要,此时可能还要结合对可能适用法律规范比较得出结论,假设不同规范解决的为同一问题,则可以认为两案之间存在相似情形,假设不同法律规范对相关事实作出不同评价,则此时HFG的不同点较ABCDE共同点更重要,即案件X和案件Y不相似。当然问题还可以更复杂,涉及的规范之间也存在相同和不同目的等因素,还需对法律规范本身作更具体的比较。

从上述模型中可以发现,案件比较点的选择和对比过程,既包含简单点对点的比较,也包含对案件相似性的实质主观判断,这就有可能产生因检索者专业能力、认知水平等差异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最终仍依赖于法官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往返穿梭。因此案件相似性的判断在本质上是价值判断,需要通过裁判者运用实践理性判断,这一主观本质属性,也使得类案标准注定带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三)精准参照:类案的冲突与取舍

尽管经过上述步骤可以实现类案检索的精细化,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多人工精力的付出,由于尚无更高精度的检索标准,以精准度为关键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无法充分发挥效能,导致类案检索效率低,这种大规模普遍法律标签的类案筛选模式,其相应结果就是初选后的所谓“类案”数量庞大,失去核心法律细节的案件,于法官而言已经没有类案参考价值,即使法官在其中随机挑选,亦无法就全部真正的类案具有代表性,而且法官显然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在成百上千的案件中,一一往返穿梭于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对案件进行精准度更高的实质筛选,这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另外,类案检索以类案同判为目的,而类案同判的核心在于寻找确定、统一的裁判规则,当案件被明确为类案,实质相似后,通过参照这一规则适用法律即实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但往往因实践中类案的数量较多,且部分类案相关的裁判规则也是多元的,如果此时类案之间的裁判规则与结果相冲突,法官如何平衡类案冲突问题,如何在类案中进行取舍自然也成为了类案检索中的又一难题。

(四)技术障碍:元数据的真实准确与信息流失

基础案例库作为类案检索的元数据,其真实准确是精确筛选类案的重要保障,但如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应用一样,类案检索也面临着短期难以克服的困难。

1.案例文书的质量与数量

虽然裁判文书公开为类案数据库提供了更好的基础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生效文书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无法成为类案检索元数据,加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较为简洁,法官的价值取向、部分司法考量等因素均未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文书本身包含的信息也不全,同时各大类案检索平台亦未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检索结果不尽相同,在这一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冗余数据,都将影响类案检索的质量与效率。

2.法律语言在数据处理中的信息流失

从信息技术实现角度而言,系统对类案的识别过程主要包含知识图谱构建、案件要素抓取、要素标签比较三部分。知识图谱构建通过系统建立知识架构,完善背景信息从而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目前有“自顶向下”和“自底向上”两种模式,前者直接录入法律概念模式形成完整法律知识框架,系统可以直接在框架下分析处理数据信息;后者则需系统通过深度学习某类案件规律,最终实现自主认知,但相较前者实现难度更大。对案件要素信息的抓取则是一个数据挖掘的过程,其中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极为重要,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句子通过词语间的相互关联表达出相应含义,从而形成相互间的界定关系,通过这种界定消除词语或句子的歧义。因此,数据标注就成为自然语言处理更进一步讲是人工智能产业的基础,业内甚至认为没有标注的数据就是无用数据,而目前阶段打标签的工作只能依靠人工完成,有人称有多少智能就有多少人工,给数以万计的案件完全通过人工方式打标签似乎不太现实,进而后续要素标签比对的效果自然也就差强人意了。另外,类案判断本身缺乏完整的客观可重复性标准,自然语言向机器语言翻译过程中的信息流失,均是类案检索中的难点。

四、类案检索机制的探索方向——无限趋近的“极限”思维

尽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得出了类案难以确立可反复直接适用的具体判断标准,但是不妨借用数学领域“极限”的概念,通过判断标准的不断细化与修正,无限逼近真实值,正如恩格斯所言,直线和曲线在微分中终于等同起来了,类案的判断标准亦可如此。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多维度的努力与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仅从类案本身的抽象化和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两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类案抽象:裁判规则的提炼与协调

1.类案的内在标准与共性提炼

从更本质意义上而言,检索类案的目标不是单纯的事实要素或法律规范,而是蕴含于其中的裁判规则,我们认为裁判规则在成文法国家不同于法律规则,而是法律规则的具体化,其介于具体事实与抽象法律规则之间,有学者认为“裁判规则是蕴含普遍性的针对个案争议问题所提出的法律解决方案,它常常以个案的判决摘要或判决理由形式表现出来,包含彼此依存的两个方面,即个案性和普遍性”。更进一步来讲,“法律职业共同体或法律实践参与者,从内在的立场出发,对过去审判经验凝结而成的规则持有一种反思批判性态度,在该规则缺乏足够形式权威的情况下,从内心尊重、信奉和接受它,并将其尊奉为一种行动理由,指引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须特别强调的是,正是因为裁判规则的这种特殊规范性,使得类案检索和参照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法官在具体案件事实中抽象出的裁判规则在判例法国家可以等同于法律规范,但在成文法体系的我国,法官虽不能在具体个案中直接造法,但最高院公布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已颇有裁判规则的意味。从裁判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如同类案比较点的筛选,提炼裁判规则同样需要在关键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之间往返穿梭,从而形成更具概括性的表述,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就会呈现由类案抽取的裁判规则基本统一的情形。

2.类案的效力等级与冲突协调

但在实践中通常由众多类案抽取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而是呈现多样化的状态,此时如何解决类案以及裁判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是广义类案检索范畴下面临的问题。从最高院公布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来看,其对类案进行了排序,一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文件;四是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鉴于《法院组织法》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更多侧重针对疑难案件提供定性或定量参考的权威性,当冲突案件中包含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提供的裁判规则当然具有排他效力。至于其他顺序的案件排序,指导意见仅提供了一种倡导性排序,并非强制性的效力等级划分。因此其他案件在形式上处于平等地位,但为保持法院系统的裁判秩序,通常下级法院也会选择遵循上级法院的裁判,这种“隐性的约束力”确实也会使下级法院的裁判除考虑案件本身因素外,还夹杂考虑外在立场而选择“前瞻性面向”(forward-looking aspects)。本文认为指导意见倡导的案例顺序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具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往往上一顺位案例间本来就存在冲突,因此对类案裁判规则的协调需要注重案件裁判本身的正确与合理性,即裁判规则的形成以遵循司法规律活动为基础,具有普遍性,是对类案适用的理性判断。

尽管上述对类案裁判规则的提炼与协调更多体现了检索者主观判断的因素,但是正是在统一不同裁判规则的过程中,将类案的判断标准更多细化和固定下来,从而实现案件相似度的无限趋近。

(二)技术应用:人工与科技的交互协作

信息技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也非信息技术的孤立灌输,信息技术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裁判者作为用户反馈使用体验、提供完善必要信息数据,同时提出新的需求,在这种技术与实践不断加深交互的过程中,实现科技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智能运用,就类案检索而言,能够为裁判者提供更高效精准的类案识别服务,从而实现类案同判的适法统一目的。

1.基础数据共享与泛在智能新理念融合

元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是类案检索的基本前提,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化零为整,打破当下各类检索平台各自为政的现状,通过检索平台的集成化及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避免信息孤岛对检索结果的偏差影响。考虑到目前已搭建的部分类案检索平台,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整合平台资源建立统一平台的方式,将现有检索平台分类予以链接应用,实现一键式入口、多平台应用,实现类案检索平台的集约管理;另一方面也可考虑通过建立完整统一元数据库,对案例的级别、来源、审判程序、是否上诉、效力状况、是否改判等情况予以标识,并实现平台间的数据开放与共享方式,鼓励不同平台各有侧重完善类案检索功能,例如A平台侧重刑事案件,B平台侧重民事案件等。

与此同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智能也进入了泛在智能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向全行业领域提供通用的AI能力,通过新连接解决数据输入问题实现万物互联,为各行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场景,通过场景化需求优化技术,通过多平台多系统协同运行,满足行业深度应用需求。从这一新理念出发,就需要对类案检索机制从更多维度、更深程度进行完善和应用,例如以类案思维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通过类案应用总结审判经验反馈机制等。通过平台与信息资源集约化,结合泛在智能新样态,完善类案裁判与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等机制配套融合,不断优化类案检索机制。

2.自动识别与主动反馈的深入交互完善

无论大数据还是人工智能的应用都必须以有效数据为前提,对自然语言的处理技术单从技术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无法解决,而且在前文技术障碍部分我们发现,集中力量专门为数以万计的裁判要素打标签难以实现,失去了标签的数据,无论数据多庞大也无法发挥类案智能检索的价值。如何打破这种死循环的局面,不妨参考借鉴验证码培训人工智能的思路,即用户在录入验证码的同时,同时对机器无法识别的文字、图片、语言等进行人工识别,机器根据对答案选择的比例确定素材的具体含义,经过众多用户日积月累的反馈,人工智能识别的养料库也日益丰富。以此类推,系统也可以通过跟踪分析用户在类案检索中使用的关键词、最终选择的案例及适用情况、用户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使用反馈等信息,在用户日常使用系统的过程中,无需专门大量的额外工作,同样可以完成原本非常庞大的要素信息打标签工作,如此往复,系统可以逐渐掌握对同一事实、适用法律、争议焦点、裁判规则的不同自然语言表达方式,从而更为精准的进行类案识别。从用户体验度角度而言,当类案检索结果更精准,其更乐于使用该系统,反过来系统的功能又会随着用户的使用不断提升,进而呈现马太效应描述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主观判断因素的类案识别而言,这样的人机交互方式显然是效能更高的选择。

五、结论

司法责任制新背景下,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既不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也阻碍了法治化发展的进程,类案检索机制为类案同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基础保障,在规范审判权运行、实现适法统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类案判断标准的细化始终是个难题,参考域内外的区分方法,借助信息技术的科技支撑,在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主动反馈的不断交互中,对类案的识别终将无限趋近精准。

责任编辑:李瑞霞

执行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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