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填埋如何开展监测?
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1 渗漏检测层集水池可通过自流或设置排水泵将渗出液排出,排水泵的运行水位需保证集水池不会因为水位过高而回流至检测层。
2.2 运行期间,企业应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附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星期一次。
2.3 封场后,应继续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附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月一次;发现渗漏检测层集水池水位高于排水泵的运行水位时,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当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
2.4 当监测到的渗滤液渗漏速率大于可接受渗漏速率限值时(根据附公式B.2计算),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具体要求为:
当发现渗漏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封场。应急封场应包括相应的防渗衬层破损修补、渗漏控制、防止污染扩散,以及必要时的废物挖掘后异位处置等措施。
6.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91的规定执行。
6.2 企业对排放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频次,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一次。
6.3 填埋场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文末表中所列的方法标准。如国家发布新的监测方法标准且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文末表中所列污染物的测定。
7.1 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7.2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要求:
a)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1个监测井,在填埋场两侧各布置不少于1个的监测井,在填埋场下游至少设置3个监测井;
b)填埋场设置有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应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设置取样井一眼,用以监测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水质;
c)监测井应设置在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d)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7.3 地下水监测频率:
a)填埋场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率为每个月至少一次;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加大监测频次;
8.1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照GB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8.2填埋场运行期间,企业自行监测频率为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