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00元买继父的房并登记自己名现拆迁补偿款130多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黄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后因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在2008年7月29日,王先生与继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以5000元购买,后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名下。因该房产在另案解决中,离婚判决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为1348963.94元。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进行平均分割。
被告则认为涉案房屋原系由其母亲与继父共同购买的房改房,母亲去世后在征得其继父和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后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赠送给被告,并出具遗嘱,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黄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性质问题。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虽然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系案外人赠与其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提供的遗嘱为复印件,其中仅能看到被告母亲的签字按印,另一指纹下的名字无法辨认,又无原件相印证,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系由其个人款项所出,涉案房屋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系该共同财产的转化,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拆迁补偿款为1348963.94元,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其未提交借条等证据证明共同债务的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女士房屋拆迁补偿款674481.97元。
上诉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房产产权不清,诉争房屋系父母赠与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诉争房屋上的优先债权未予处理;
3、一审法院对诉讼费承担分配不公;
4、一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给予举证期限。
黄女士辩称:
1、一审判决认定的房屋权属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2、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判定的诉讼费承担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问题。
涉案房屋购买于上诉人王先生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称该房屋系其父母赠予其个人财产,以买卖形式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提交的遗嘱系复印件,且未向法庭提交原件予以核对,而且其也不能证明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由其个人财产予以支付。
关于上诉人所称涉案房屋优先债权问题,依据上诉人提交的调解书等证据,该债务属于上诉人个人债务,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请分割其应得份额
对于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一审中,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但并未增加上诉人的举证负担,故一审程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裁判文书网案例改编。从案情中看出房子原系被告母亲和继父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在母亲去世后,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被告,购房款5000元。不知道涉案房屋当地的房价如何,但是5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实际也是基本不可能的。那本案可能涉及是否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问题。
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赠与合同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给付互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给付财产,受赠人不负担相应对价。
实践中,常有近亲属之间为了少交税等目的将本来赠与的房屋以买卖过户。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对于买卖合同性质的问题,需结合当事人的关系、合同约定的价款、价款给付等情况进行认定。而本案被告虽主张是赠与,但5000元房款已经缴纳,提供的遗嘱又是复印件并不能证实单独赠与或继承,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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