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同学所在公司做业务员竟获罪 对认罪认罚提出异议从轻量刑!
杨楠律师
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
博朗的法律援助律师
案情
方弘:这个案件孙女士的维权可谓是一波三折,很不容易。刚开始的时候存折被认定为是真的,但是后来又被鉴定为是假的,最后又被认定为是真的。一个存折为什么经过认定一会是真一会是假,这么不严肃呢?
杨林峰律师:严格意义上来讲,存折先被认定为真,后又被鉴定为假,最后又被认定为真,这种说法不太准确。
经过山东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孙女士手中的存折是假的,这个没有问题。最终存折又被认定为真,这里指的是法院,法院并不是认为孙女士手里面存折是真的,存折被界定是假的没有问题。法院认为孙女士与枣庄农商行的100万元存款关系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通过其他两个账户反映出来的存款关系是真实的,总的来看司法机关的认定还是比较公允的。
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一个是最恶劣的,起关键作用的是有一个叫田某的女人伪造了存折,欺骗了孙女士,把伪造的存折给了孙女士,然后孙女士又凭着伪造的存折来起诉,最后银行说存折一看就是假的,确实鉴定也是假的。法院就把这个案子移送到公安机关,田某涉嫌编造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田某在这里面起到了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方弘:田某又是一个什么人?孙女士的存折怎么会在田某的手上?
杨林峰律师:公开的资料显示,田某是银行的一个职员,可能取得了孙女士的信任,然后帮她代办了一些银行的业务。
造成这个问题的第二个因素就是银行,银行在风险管理还有内控制度方面不健全,执行也不严格,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假如存折是田某代孙女士办的,当时孙女士在另外两个账户上存了100万,后来田某就代孙女士取出了一部分钱,说明银行对于风险管理还有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也不严格。
第三个因素,储户防范风险的意识也有待提高,也就是说不要轻信别人,不管是银行职员,还是国家干部。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大家不要授权别人去代为办理银行的业务,尤其是大量金钱的业务。
方弘:事实上伪造存折的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田某,孙女士不仅没有伪造,也确实跟银行之间有存款100万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去报案了,大家可能会觉得银行不负责任,甚至已经涉嫌诬告陷害?
杨林峰律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说银行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里面还规定了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银行不是有意的诬陷,如果不是有意诬陷的话,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最后没有定孙女士的罪。根据现在的这两个判决,和有限的资料中我看不出来,银行是明知道孙女士在银行存款100万故意想让她受到刑事追究。
所以,不能轻率地认为银行构成诬告陷害罪。存折确实是伪造的,并且孙女士在银行账户里面的100万确实也基本上被取完了。
方弘:公安机关作为司法侦查机关,显然在证据方面有一定把握,才能去限制孙女士的人身自由。因为银行报了案,后来公安机关就直接对孙女士进行了拘留,公安机关是否要对自己的错误羁押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林峰律师:如果公安机关及民警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造成了相关损失的话,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个案子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拘留,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要给予孙女士相应的赔偿金。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的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说过失造成了执法过错的,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这种过错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其他的处分行为。
所以,这里面国家赔偿是确定的,至于公安机关民警有没有其他的责任,就要看在办案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着过错。
方弘:相信很多人对办案中银行的做法特别不理解,甚至是有一些愤慨。前期银行蒙在鼓里,并不清楚是否伪造的真实情况,但是后期法院已经认定孙女士确实有100万存在银行,而且也判决要求枣庄农商行向孙女士支付100万和利息,但是枣庄农商行一直都没有履行义务,到最后是法院对其进行了立案强制执行。
存款人在银行存钱本以为是非常安全的,但是如果遭遇孙女士的这种情况,怎么自证清白,或者能够要回属于自己的存在银行里的钱,这个证据要储户来举证吗?怎么来证明?是不是有一些强人所难了呢?
杨林峰律师:首先,关于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问题。通过我承办的一些案件,确实体察到国民法制意识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觉得这个判决不公平或者是错误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反映,但是不能不执行,不管对错应该先执行。
其次,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存款人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办理银行业务最好是本人办理,不要委托别人办理,哪怕这个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第二,对于风险管理和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的这些银行机构要慎重选择,还是要选择内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制度严格的银行。这样的话,发生这种意外事件的概率比较小。
第三,我认为发生争议后,要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咨询专业的律师,提供相应的证据,便于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很快的查明事实,也便于维护咱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孙女士这个案子,她要是一开始就把让田某代办,每次存取钱是不是自己去的,开户是不是自己开的等问题说清楚,可能就更加便于银行或者司法机关把事实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