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南!关于这类案件这个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办案指南!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通知,要求全系统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开展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专项行动,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响应
对冒牌知名医院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进行清理整治!
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的共同努力下,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开始转向案件查办、长效治理等方面。为指导全省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3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在苏州组织召开了专项整治推进会,会上发布了《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专项行动办案指南》。
《指南》针对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重点,结合医疗机构在不正当竞争、广告、商标、价格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特点,系统梳理了案件查办各环节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
详细列举了应当予以核查立案的四大类16项违法行为,为监督检查和线索核查指明了方向;细化了现场检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询问、限期提供材料、辨认、鉴别、查封、扣押、中止和恢复调查等调查取证环节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为依法顺利开展案件调查提供了思路;列明了案件裁量时应当考虑的主要情节,并对法制审核、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的重点问题作了说明,为案件后期的正确处理明确了规则。
《指南》还以附件形式详细梳理了不正当竞争、广告、商标、价格四个领域案件查办法律指引清单,以便于全省系统查阅、引用。
《指南》明确,医疗行业经营者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擅自使用与“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商业标识的。
①使用于医疗服务场所,包括医院门牌、医院装饰装潢、介绍手册、医院工作服、病房被服、医院招贴、医院餐厅菜单、价目表、医护人员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医疗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②使用于相关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收据、汇款单据、医疗服务合同、药品销售合同、维修维护证明、报关单据等;
③使用于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④使用于医疗行业经营者官方网站、官方微信、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以及医院收款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2、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商业标识,如使用在药品包装、容器、标签、药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相关价目表等处。
3、擅自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02
广告违法行为
5、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述。
①虚构医疗行业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治疗效果、经营状况、曾获荣誉,及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②谎称医疗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
③谎称本机构为知名医疗机构的关联机构或虚构事实足以使人误以为是知名医疗机构的关联机构;
④其他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6、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7、篡改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8、设计、制作、发布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
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④在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03
商标侵权行为
9、将与知名医疗机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10、未经知名医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1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将与知名医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12、销售侵犯知名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3、故意为侵犯他人知名医院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04
价格违法行为
14、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
①未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网站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等;
②向患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③未向患者出具医疗服务结算单据,或者结算单据未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
15、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患者接受医疗服务。
16、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或者谎称医疗服务价格低于其他医疗机构的价格,诱骗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