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存在瑕疵,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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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工法律实务研究  

作者 | 屈凌鹭
单位 |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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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时间,亦会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那这样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通过广东省高院的一则经典案例,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
01
裁判要旨
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承包方已履行了施工及交付合同工程的主要义务,发包方在承包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以承包方尚未履行工程保修及协助提供验收资料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02
案情简介
一、2004年3月8日,发包方小田公司与承包方深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深建安公司承建小田公司位于小榄镇工业大道东侧的厂房、综合楼工程。开工后七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进度款按照时间节点支付。深建安公司于2004年3月27日正式开工。
二、2005年3月29日,深建安公司向小田公司送交竣工验收报告。2005年4月4日,小田公司组织深建安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监督单位中山市质检站小榄分所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但是双方签订《协议书》,要求承包方深建安公司按照整改清单进行整改。
三、2005年9月14日,小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之一为要求深建安公司对工程进行继续整改、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整改返修费用。
四、2005年11月28日,深建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小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五、一审法院判令:因合同中约定给付工程款时间在承担保修责任之前,小田公司在付清工程款之后,深建安公司才承担保修责任。小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
工程验收合格,但是部分项目存在质量缺陷,小田公司能够抗辩支付工程款?
法院的裁判观点为:
深建安公司施工涉案工程业经业主小田公司于2005年4月4日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同日,相关各方参加的竣工验收会议,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确认自2005年4月5日起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但提出承包商尚需完成有关工程质量缺陷的整修工作。
当日,深建安公司与小田公司办理工程正式移交手续。上述事实表明,深建安公司施工工程在验收当日虽存在一些质量缺陷,但工程质量整体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由深建安公司交付小田公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小田公司使用,深建安公司已履行了施工及交付合同工程的主要义务,小田公司建筑和使用合同工程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至于深建安公司应承担的保修义务,与小田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没有关系。小田公司在深建安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以深建安公司尚未履行工程保修及协助提供验收资料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原审判决小田公司先向深建公司付清尚欠工程,深建安公司再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工程项目予以维修或者返修,并无不当。
04
实务总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形屡见不鲜,对该问题的处理我们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一、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二、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三、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四、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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