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栏中的“项目名称”和“工程名称”有何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不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发票,均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一般来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名称是一个项目的总的名称。工程名称是项目中的一个子项或一个单位工程的名称。比如清水河大桥项目,可以包括1号桥墩工程、2号桥墩工程、架梁工程等。其中“项目名称”指的是“清水河大桥”,“1号桥墩工程”等均是该项目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该项目总包方向业主(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应该备注的项目名称为“清水河大桥”;而分包其中1号桥墩工程的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时,也应该开具备注栏项目名称信息为“清水河大桥”的建筑服务发票,而不应该备注为“1号桥墩工程”。

在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中要求,“备注”栏注明的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建筑服务发票外,施工项目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业务涉及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要求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