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案情
2016年某夫妻俩向甲借款24元用于购买挖掘机。利息一分五。后某夫妻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还钱,2019年甲在无可奈何情况下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下做了调解书。
甲于5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工作法院在常熟找到其挖掘机一台。法官当场谈话,债债务人说这台挖掘机是他用家里的一台旧挖掘机抵3.5万元,另外给十万元同南京一个公司换来的。法院即将挖掘机执行运到法院。接着法院作了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终结,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
在评估拍卖期间,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主张挖掘机所有权。问甲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
微法码认为,对犯罪的认定不要有整体思维,应该按照构成要件阶层推进,否则这凑一下,那凑一下,容易搞成错案。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不包括调解书,因此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角度看,本案就基本不符合了。然后再查找本案的执行环节是否有执行内容的裁定,这里面确实有一个裁定,但是对此要进行实质分析。
该裁定实际上是一个终结裁定,里面叙述了法院责令报告财产以及穷尽了执行方法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情况,宣布执行终结。从实质内容上看,该裁定不具有执行内容,也就不存在被拒绝的可能性,因此,其依然不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
至此,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上,本案已经不具备够罪条件。
同时,由此也引发一个思考,就是民事调解的负面作用就是不容易追究赖账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不包括调解书,虽然可以包括执行中的裁定,但是要看该裁定是什么内容。本案不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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