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最近遇到这样一个稽查实务案例,某公司会计凭证中显示,2020年某月支付给张三、李四工资薪金各5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人仅领取了这一个月工资,之前和之后均无支付工资记录。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两种所得如何区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中规定:十九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最本质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最好的证据资料当然是签订有劳动合同,但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所以不能仅凭没有劳动合同就否认劳动关系,还可以参考以下规定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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