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解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年满16周岁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的,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文件将免税购物的提货方式增加邮寄和岛内居民离返岛提取两种方式。
1、邮寄方式
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
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同时,免税商店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2、返岛提取
岛内居民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购买免税品三个月内到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岛内居民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由免税商店应主动为其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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