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3:内部转让土地的土增税怎么列报

上学的时候,读到过商学院有一个教授写过一本书,写的主要是会计因为管理用的用途太多的被操纵,应该像事实进行还原,依据法律依据进行会计记录。
而在会计里面,会计主体和合并报表就是很大的一个法律和会计的区别,很多时候合并报表的处理中,都是站在合并报表的角度看业务实质。
例如,母公司把厂房租给子公司,在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是投资性房地产,但是对于合并报表就是固定资产。
今天我们看的例子与之有关,母公司把一块地转让给了子公司,作为内部交易,对于合并报表来说是要把内部交易进行抵消的,但是因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怎么办呢?
监管的答案是,土地增值税是应该与房地产增值的实现对应的,虽然税法上应该缴纳,但是对于合并报表来说,房地产并没有实现增值,所以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应该却认为当期损益,而是列为一项资产,待出售给第三方的时候,才能在利润表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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