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对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主要证据是指对应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而言,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证据。这里的“伪造”还应当包括虚假、变造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就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所以虚假陈述也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再审的事由。
本项事由是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中已经采信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而言的,对于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未置可否的主要证据,一般参照再审新证据事由处理,对于因法官犯罪导致对主要证据未置可否的,应按照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事由来处理。本项事由也不包括原审过程中,法院庭审要求一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而该方当事人未加评判的情形。
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的行为有:
1、未经质证的证据被认定为事实的依据的;
2、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的;
3、对于伪造的证据明知是虚假的却依然采信的;
4、擅自缩减当事人陈述,明明可以以此改判,却仍然维持原判的,对当事人陈述明知是虚假陈述,而不加制止,听之任之,庭审记录上又无法看出当事人虚假陈述的;
5、庭审时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
6、作为主审法官全程参与庭审,判决书上却没有显示参与庭审的;
7、对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便作出缺席判决的;
等等。。。
对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秩序,违法犯罪的,应当严惩不贷,同时应当承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得的赔偿。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