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柳州听众曾先生问私家车930咨询:我姐姐是某纺织公司纺织车间主任。姐姐在工作期间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去年公司生产厂长告知我姐姐说,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又过了几天,我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电话,确认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我姐姐让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结果公司说,是我姐自动离职的。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姐还拿得到赔偿金吗?

这个赔偿金,公司是应当承担的。我们先来看法条上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实际上,这也是实践中较为规范的做法。

但对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法律并没有严格强调书面形式。具体到您姐姐的情况,纺织公司虽然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决定,但纺织公司生产厂长已告知你姐姐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法定代表人也对此事知晓并且没有反对。同时,纺织公司说你姐姐是自动离职,可见双方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意见是一致的,应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的正当性负举证责任。纺织公司主张说你姐姐自动离职,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所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该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记者:雷俊 编辑:周璇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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