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属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属违反法定程序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情况下,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标签:|证据规则|鉴定结论|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工程款诉讼中,承发包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均提交了书面异议。开庭时,法院未通知鉴定机构出庭作证。后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异议分别作出书面回复,法院未再次开庭对该回复进行质证,而是直接判决。

法官会议意见:①《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依该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质询和询问。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亦系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情况下,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案例索引:见《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拟稿人宋春雨,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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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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