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的郑女士在某公共浴室洗澡时,一...

近日,温州的郑女士在某公共浴室洗澡时,一名30来岁的男子突然闯入,浴室里的几名女客人包括郑女士在内被吓得不轻。男子被浴室内女浴客提醒后,立刻就退了出去。

女浴室内的郑女士和李某找到浴室管理人员要个说法,管理人员解释,男子是误闯了,但人进去一半就被制止了。对此女浴室内的李某不同意,她认为男子是完全进来了,并激动地表示,她被看光了,丈夫都说不要她了。

郑女士认为浴室管理人没去找误闯女浴室的男子,让她十分气愤,于是选择报警。随后,浴室经理向郑女士和李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每人8888元,但是李某却要求每人赔偿1万元,还要浴室多冲消费卡。

李某认为自己很好说话,作为消费者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和多冲一点消费卡很正常。最后,浴室只妥协赔偿了郑女士和李某各1万元,但是不给冲消费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知道,本次事件中的公共浴室作为经营场所,对于来浴室消费的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不是无限的。

如果浴室方在女浴室门口安装有明显的标示,比如“严禁男士入内”,在发现有男性误闯女浴室时,第一时间采取了制止措施的,属于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本次的侵权是由于误闯浴室的男子引起的,浴室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然,浴室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男子追偿。

有人说,郑女士和李某不仅要每人10000元赔偿,还要浴室方多冲消费卡,这是讹诈。那么两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即使索要数额过多,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郑女士和李某在公共浴室消费,被陌生男子看到,隐私权受到侵犯。由于浴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人向浴室经理索要赔偿的目的并不违法,所以两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郑女士和李某的赔偿要求,网络上众人的观点不一,有人认为赔偿是必须的,但1万有点多。有人却认为利益最大化,1万元没毛病。您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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