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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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引言:以股权激励为基础的激励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完善。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在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那么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才能提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呢?本文由人力资源专家——华恒智信为您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四项基本激励原则及六大影响因素。
非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往往只关注股权激励的工具,如何实施是公司关注的重点,但在制定方案时,还要关注股权激励的原则和因素,以股权激励的四项基本激励原则和六个影响因素为参考,提高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
1、企业选择股东原则:企业应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主人”,只有达到“主人”的标准才拥有成为“主人”的资格。
2、员工区别鉴定原则:将“唯一性员工”与“倚赖性员工”区别开来,将“知本型员工”与“一般员工”的区别开来,应该重点激励“唯一性员工”与“知本型员工”。
3、股权动态分配原则:不但按劳分配应实行动态分配,按资分配也应实行动态分配。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
4、股权倾斜分配原则:股权分配要向核心层和中间层倾斜。利用股权力量形成公司的核心力量和中坚力量,并保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1、定人:决定股权给予那些员工。既要顾及老员工,又要提拔人才,顾及新员工。继往开来,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综合国外的案例看,股权激励对象大致有三种情况:经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一般员工。在确定激励对象时,可以综合考虑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
2、定量:决定授予股权的数量。授予股份一定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授予股份总量应该有所不同。此外,还需要根据情况将授予股份总量切分为当期激励股份和预留股份两部分,要适公司情况而定,不能一蹴而就。
3、定价:决定股权授予价格及股权退出价格。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股权回购或转让需要根据主动离职、被裁、因公殉职以及因病死亡等各种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指导意见。
4、定时:确定股权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等。通常股权授予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并且需要分期行权。
5、定股份来源:确定股份的来源。非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通常来自大股东转让或赠与,或者增资扩股。现有股东需要慎重确定出让股份的比例,因为这会影响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公司的控制关系。
6、定资金来源:确定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主要被激励者直接出资、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以及企业资助等。确定资金来源需要综合评估公司现金流、被激励者收入状况等因素。
由于股权激励机制对非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希望,在借鉴了华恒智信专家顾问团队的指导意见后,非上市公司能够对股权激励机制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同样,我们相信,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股权激励机制的非上市公司中的不断有效运用,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计数人才,并且他们将在非上市公司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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