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3.6.12条的规定;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3.6.12条的规定;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 m ~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1)集中控制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触发信号、控制逻辑和时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同一报警区域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任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继电器动作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这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最基本的报警输出信号。为保障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启动的及时性、可靠性,将此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这是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最基本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
具有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建、构筑物中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任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标志灯按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当任一被借用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应发出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此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应作为借用该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相邻防火分区不可借用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防火分区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火灾发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首先按照预设逻辑控制该隧道、站台和站厅所有区域内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其中,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点亮。消防控制室应根据需要采用的疏散预案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送对应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此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作为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按照相应疏散预案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相应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
(2) 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选择具有能够接收相应触发信号接口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火灾报警输出信号的接口。
对于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尚应具有能够接收改变相关区域内相应灯具指示状态触发信号的接口:
1)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少时,可以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通过输出模块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接收输出模块发出的无源干接点或DC24输出信号的接口;
2)当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设计方案。采用此方案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具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匹配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同时为了保障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之间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为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同时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要求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不应大于3200。
3.4.4 设置灯具数量超过3200的系统,需要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此时应设置一台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应急照明控制器作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由该控制器实现对其他控制器及其配接系统部件的集中监管。
3.4.5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的建、构筑物,一般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复杂,而且人员相对密集,人员安全疏散难度较大,为了确保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监控系统的应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系统辅助安全疏散的消防功能,要求以图形方式直观显示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而且采用图形方式直观显示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也有利于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3.4.6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中,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为了合理优化系统的架构,除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外,系统中其余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可按就近设置原则,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但应确保非管理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该类场所。
3.4.7 为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应急照明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了保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在火灾状态下的满足相应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带蓄电池电源,且在主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蓄电池电源的容量满足控制器持续、稳定工作3h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