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汇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到底有几档?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只有3%,但是有没有其他征收率呢,快来跟申税小微一起学习一下吧! 两档征收率 征收率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最常见的一种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征收率5% 销售不动产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出租不动产 政策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针对以上特定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三项减征政策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3%征收率减按1%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2008年11月的解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3% 财政部昨日详解增值税转型,中小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也将提高 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昨天就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表示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之前降至13%的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也将恢复到17%。 详解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3%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调高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小规模征收率降至3% 财政部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调高 财政部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国家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今年我国已有不少地区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天津市今年1月即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 (日)150元提高到200元。湖南省也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同样数额,全省新增加的免征户达到17万户。 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起征点为国家最高标准5000元/月。广东省2008年1月1日起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5000元,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受惠,年税收减免共7000多万元。河南省营业税起征点于今年4月调至3000元,全省14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每年将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约2.2亿元,平均每户每年受益将近1600元。 矿采选产品也有调整 对于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的调整,财政部的官员称,我国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出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保证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将税率恢复到17%,以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财政部指出,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 财政部就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做出解释,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新闻分析 转型改革方案有三大调整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与试点方案相比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据介绍,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来源:安徽省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