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审查的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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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6月15日第7版。作者:李忠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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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专门性这一属性,而该属性主要表现在做出主体、针对对象和出具意见三个方面。
由于人员主观判断中存在着个体认知的局限性与学科知识发展的局限性,因此鉴定意见的产生也存在天然的自身局限性。
根据审查深度、人员要求及知识要求,认为可分为表面形式审查、相对专业审查和深度实质审查三个层面。
准确把握鉴定意见在案件办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虽然关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正确运用鉴定意见已有较多的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在理解深度及审查运用上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与偏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法医学角度入手,简要阐述鉴定意见的本质、鉴定意见的产生过程以及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审查的三个层面,以借此希望帮助检察机关中的检察官和技术人员在案件办理时能更好地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专门性这一属性,而该属性主要表现在做出主体、针对对象和出具意见三个方面。在做出主体方面,出具鉴定意见的人员必须获得专门性的从业资格。以法医学鉴定为例,在我国,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一般而言,该证书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才能获得通过。在针对对象方面,鉴定意见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专业性问题,对于法律问题或常识性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出具范围。在出具意见方面,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既要符合专门性的形式要件(如列明委托要求、鉴定人为两人以上并签字等要求),也要符合内容科学、客观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实质要件。
鉴定意见产生的过程,实际上是将收集到的被鉴定对象表态信息与已有的系统化信息进行比较的过程。被鉴定对象表态信息,是指为解决某一专门问题,鉴定人从送检材料(或物体)中收集到的专门信息。获得被鉴定对象表态信息的过程,既可是通过简单的肉眼或物理感知信息(如死亡时间推断中尸斑情况、胃内容物消化情况等),也可是经过特定技术流程处理后得到信息(如死因伤病关系判断中组织器官病理改变情况以及为确定亲缘关系进行的遗传信息检测所获得的DNA分型信息等)。系统化信息则可根据科学强度分为相关经验总结(如尸斑时间演变规律等)、知识理论(如疾病或损伤的病理学改变规律等)与标准(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等)。显然,无论是在被鉴定对象表态信息收集、已有系统化信息的确定中,还是在两者的比较中都存在不同人员的主观判断过程。由于人员主观判断中存在着个体认知的局限性与学科知识发展的局限性,因此鉴定意见的产生也存在天然的自身局限性。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会因不同鉴定人员或不同时间阶段产生不同的鉴定意见。
在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方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根据审查深度、人员要求及知识要求,认为可分为表面形式审查、相对专业审查和深度实质审查三个层面。
表面形式审查,审查深度最浅,审查内容主要涉及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如鉴定文书是否有2名以上鉴定人、鉴定人是否签字、鉴定人与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证书等。显然,表面形式审查只需具备一般法律知识即可,并不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且检察官或技术人员均可完成。
相对专业审查,审查深度居中,其审查内容既可是鉴定意见的程序方面,也可是实体方面,但均要求审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可进行。如2020年,李华被害案中对其死因审查发现,原鉴定意见书检验标准部分记载为“《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实际上,相关标准已于2019年12月1日被新标准所替换,因此原鉴定意见书引用标准均属错误。又如,在对张某强奸案中DNA鉴定意见审查时发现,原鉴定意见书在认定张某与被害人王某之女存在父女关系的似然率计算时是将不符合遗传规律的2个STR基因座去除后计算,相关计算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因此,在相对专业审查下,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相关技术人员才能完成,而承办检察官则难以胜任。
与相对专业审查相同的是,深度实质审查人员也必须是具备专业知识技术人员,但其审查程度则相对更深,且往往涉及到相关原始资料的判断与分析(如病理切片阅片、影像资料解读以及色谱图的分析等)。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与很强的实践经验,必要时尚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会诊。如孙某被害一案中,某社会鉴定机构出具死因鉴定意见为,“死者孙某系患心肌炎、双肺急性支气管炎、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全身多部位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升结肠挫伤等损伤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在该案死因审查中,检察法医人员通过对鉴定机构病理切片重新阅片,并结合外聘专家会诊意见,发现原鉴定意见中心肌炎和肺炎病理诊断缺乏客观依据。
综上,作为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既存在专门性这一属性,又由于其产生过程中存在不同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存在局限性特点。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相关审查人员对于鉴定意见的把握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展开不同层级的审查,从而准确运用。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