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低风险业务信贷审查重点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银行办理的以全额保证金、存单、国债及其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该类业务虽不占用风险敞口,但在国家全面治理银行金融乱象的大背景下,业务合规性、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要求趋于严格。在合法合规、资金来源及用途、担保意愿、贸易背景、操作流程等多个层面隐藏着诸多风险,现将常用低风险授信业务信贷审查重点进行说明。

一、资金来源审查重点

1.保证金、质押存单资金的出资方、出质方意愿真实。

2.严禁来源于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保证金及存单,严禁来源于民间集资的保证金及存单,严禁洗钱等不合法的资金来源。

3.严禁贷款转质押资金、收款人提供质押资金、以贴现资金作为质押资金等不合规的资金来源。

核查方式:

1.通过询问、面签等方式确认出资方、出质方意愿真实性。

2.核查流水或对账单、进账单确认资金来源,对于存在疑问的应进一步向其交易对手查询、查询申请人当天办理低风险业务前几日是否有贷款入账等方式核实资金来源。

二、存单质押授信业务审查重点

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1.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可向会计部门查询。

2.期限风险。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3.汇率波动风险。外汇存单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瑞士法郎、加元、澳元、新加坡元、新西兰元(国家政策禁止的除外)。授信金额原则应控制在一定比例,如不超过质押存单或保证金本金确认数额的90%。其中,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币种质押折扣率可适当提高。

4.质押外汇资金来源。在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出质人(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外汇质押,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资金。

三、票据相关授信业务审查重点

1.全额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办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具体应注意以下风险:

(一)用途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禁止用于固定资产建设、股权投资、融资性开票及国家禁止领域。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划转资金等行为,要在审核合理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办理,具体可通过审核客户经营模式、近几年客户交易对手合同、税票、财务报表中应收、应付等科目进行确认。

(二)期限合理性风险。按照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办理中,防范银承期限与业务交易或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不匹配,实际目的为套取银行信用,因此办理时期限要求除满足最高上限外,期限还应与企业实际经营、结算周期匹配;

(三)过度授信风险。开票申请人申请银票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经营机构在调查时应结合申请人上年销售情况及本年预计增长幅度,合理确定其银票额度。

(四)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申请承兑的票据应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

(1)对交易合同所载明的经济事项不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应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否则不应办理该业务。

(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应超过交易合同金额。多次使用同一交易合同申请承兑的,合同标的总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承兑的汇票金额。

(3)汇票的出票日期是否在交易合同的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失效后续付款的合理理由并出具说明文件,否则无法说明交易合同与汇票匹配。

(4)关注交易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如合同中明确使用汇款、国内证等非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的,不应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除非交易双方能够出具更改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5)加强对交易合同要素的审核,确保签订双方已在合同上签章,且签章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应完全一致。

(6)对于采取特定采购销售模式的特定行业,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可采信以下替代资料:a.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应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b.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要求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c.如交易双方通过网络签署的交易合同为电子合同,应要求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合同页面打印件。

(7)申请人提供了发票等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材料的,应对发票进行审核,所提供的发票应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票、单据字迹清晰,要素齐全,印章清晰有效。

第二,发票上载明的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格、金额、收付款人名称等要素与合同相匹配。

第三,发票的开具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发票不得重复使用。若一张发票对应多笔承兑业务,发票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该业务办理时除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还应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背书连续性进行审核,具体应注意以下风险:

(一)贸易真实性风险。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交易前手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参见前述全额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核要点第4条。

(二)票据真实性风险(纸质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须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应确保票面无瑕疵,防范操作风险。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票据质押作为担保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证等业务,在办理以上业务时须符合监管规定及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同时对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还应注意以下风险:

(一)超授权风险。确保质押票据的承兑行应在银行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承兑行名单范围内,并在该同业授信额度内办理质押。

(二)操作风险。办理票据质押时,出质人应在票据上注明我行为被背书人,背书人栏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有效签章。票据不得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三)贸易真实性风险。不接受第三方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质押申请人应提供与交易前手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具体风险点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真实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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