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审核自书材料应注意什么

审核自书材料应注意什么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6月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实践中,这种由被审查调查人、证人主动或被动自行书写的材料,一般称为自书材料。自书材料系自书人亲笔书写形成的证据材料,有利于补强笔录等证据的证明力和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综合把握,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对自书材料的审核,应注意以下要点。
自书材料形式上的审核。
审核自书材料是否系自书人自愿书写。通过审理谈话等方式查清自书材料形成的时间和空间背景,是否系自书人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虐待、体罚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书写。对于合法性存疑的自书材料,可以由审查调查部门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或在审理谈话中详细讯(询)问自书人书写自书材料的过程,以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情形下自书的情况。对于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自书材料要及时排除。
审核自书材料的提取、保管等过程是否规范。
一是需审核是否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审查调查人员在首页上注明收到时间并签名。二是需审核自书材料是否由自书人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由自书人自行书写的自书材料,是否在打印件上注明无法书写的原因,并由自书人逐页签名或捺指印。三是需审核自书材料的修改、更改、补充之处,自书人是否捺指印。对于更改内容较多的,审查调查部门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四是需审核从其他案件中复印过来的自书材料,是否书面注明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印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也需审核制作人员和原自书材料持有人(单位)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审核自书材料是否完整。
对于内容不完整、缺失、缺页的自书材料,需审核提取、保管等过程是否规范,自书人是否作出说明,审查调查部门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对于证人仅提供自书材料,未制作谈话或询问笔录的,需重点审核是否系证人亲自、自愿自书,证人的身份是否确定,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等方面内容。同时,还需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对未制作笔录作出说明,是否对自书材料提取情况作出说明,确保自书材料合法合规。
自书材料内容上的审核。
首先,需从真实性角度进行审核。自书内容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着重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经验法则、事物的发展规律。如,行贿人的自书材料显示其送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给受贿人,但当时市场上同小区同户型同朝向的房产价值400万元,自书材料显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根据经验法则,对于该自书材料显示房产价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则值得怀疑,需要结合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及相关涉案人员的笔录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自书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系亲属或存在利害关系的,自书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更要仔细判断,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其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其中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自书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需从一致性角度进行审核。需要审核自书材料显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结果、情节等关键性内容与笔录、书证等证据之间,以及前后几份自书材料之间,是否一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如,被审查调查人在笔录中供述其某一行为系受贿行为,但在自书材料中却辩解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合伙等民事关系,而且书写详细,辩解看起来合情合理。又如,行贿人自书材料显示,其为顺利担任某单位某职务而向受贿人行贿,但书证显示其在行贿时已担任该职务,这矛盾就需作出解释。
从准确认定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出发,自书材料与笔录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矛盾无法解释的,必须进一步核实清楚。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通过对前后自书材料分析对比,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对于自书材料中所作辩解合理且有证据支撑的应予采纳,不合理也缺乏证据支撑的不予采纳。对于存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等关键性问题的,需要找相关人员核实,查清不一致的原因,化解证据之间的矛盾,并明确以哪一份自书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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