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免除,劳动关系是否相应解除?
转自:劳动法同学会
【基本案情】
孙某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由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派往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兼任总经理;2017年7月20日被M控股调任吉林某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M控股与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及X公司系关联公司。2001年4月,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由新加坡东北工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2011年3月,M控股独资设立X公司。2011年4月,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孙某被M控股免去X公司董事长职务,孙某进行了工作交接。M控股免去孙某X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无孙某经营管理过错原因,属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后M控股及X公司没有安排孙某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起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
2018年4月19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X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18)吉04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X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9年1月18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4民破4-2号民事裁定,终止X公司重整程序,宣告X公司破产。
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某与X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在X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议下,孙某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辽劳人仲不字(2018)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孙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即为本案。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一审民事判决:一、X公司向孙某补发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税后工资490000元;二、X公司向孙某返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共9个月)孙某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60975.81元;三、X公司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新的任职时开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某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公司与孙某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随着孙某职务被免除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
2018年2月,X公司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孙某与X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2019年1月18日,X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
故在孙某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X公司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某诉请确认与X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