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
作者:刘冲伟律师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孩子走出农村到城市工作并获得了城镇户籍,那么这些城镇户籍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
对此问题,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第六条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亦即,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仅房屋是被享有所有权的,因而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房屋不可独立于宅基地而存在,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因城镇户籍的子女已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有人会想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子女为多人,有的是城镇户籍,而有的仍然为本村农村户籍且未分户也未获得新的宅基地,此时应当如何继承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即我们俗称的“一户一宅”。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笔者认为,如果父母死亡,但该户内仍有本村农村户籍的子女,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该农村户籍的子女继续享有,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但是,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可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