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三种计税方法解析

来源:中税答疑

很多用户朋友提问“我公司的自产的白酒是否征收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应该如何计算?”

消费税有时候的确会让人脑壳疼。现在就梳理一下消费税以及计算相关重要知识点,考试和工作都用得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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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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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
从价定率主要是指根据销售额来确定应纳税额。
它对应的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均适用于从价定率的税率形式。
这里的销售额可是有讲究的: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从量定额主要是指根据销售数量来确定应纳税额。
因此,其对应的计税公式就是: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都适用于从量定额的税率形式。

3.复合计税:

复合计税,就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者都运用起来。

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白酒、卷烟适用于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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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
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那么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根据上述两种结果可知,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分析: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时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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