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215):退休后继续上班被辞退咋办?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竞合的案例。薛老出生于1953年,2005年,也就是52岁的时候,在法院担任更夫的工作。2013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继续在法院工作,2018年的时候,薛老已经65岁了,法院将薛老辞退了。薛老认为,加班工资没有给,因此薛老先向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然后向法院起诉,败诉,再向中院二审,还是败诉。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时候很容易发生混淆。同样一个人在同样的一个单位工作,就是因为跨越了退休年龄这个红线,两个时期的法律性质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劳动合同变成了劳务合同。劳动合同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劳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根据劳务合同进行约束,如果没有约定,很容易因为举证不能导致劳务者败诉。同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要把这个法律关系的变化进行说明和解释,避免没有必要的诉讼争议。
这个案件有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为何溪湖区法院审理与本单位相关的案件,居然没有回避,这个是薛老没有考虑到的。但不管怎么样,程序上的瑕疵,还是改变不了实体法律的性质。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2日本溪中院 (2021)辽05民终623号 :
上诉人薛大鹏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薛大鹏上诉请求:
薛大鹏在2005年到溪湖区法院做临时工工作,当年52岁,一直工作到2018年11月份,这13年中,法定节假日,老人过世,儿子结婚,没作息一天。
2018年11月将薛大鹏辞退了,薛大鹏要节假日出勤工资和工资补偿,薛大鹏和法院有劳动关系,13年中法院月月给我开工资。2016年节假日出勤工资表,薛大鹏和白班2个保安孙成功、陶印东在工资表上签过字,但是没有给钱。
二、法院观点
薛大鹏于2013年4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薛大鹏于2013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2018年11月被辞退时与溪湖区法院为劳务关系,结合当时薛大鹏从事更夫工作的特殊性,薛大鹏提出溪湖区法院违法辞退,溪湖区人民法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节假日工资无法律依据,薛大鹏提出溪湖区法院未给付其2016年节假日出勤工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劳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