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10月1日实施

前言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lass fire separation system

T/CECS 682-2020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579号

关于发布《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 <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经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682-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0二0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 于 印 发 (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深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7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设计、安装、工程验收和维护保养等。
    请注意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建议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编:610036),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秦皇岛市星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永惠玻璃有限公司
                         山东金晶格林防火玻璃 有 限 公 司
                         天津市汉沃尔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 限公 司
                         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科润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利君 卢国建 张泽江 冯小军 王新钢 聂涛 李善伟 亢智毅

主要审查人:罗万申 武丽珍 刘微 谢斌泉 何学超 马永林 廖克生 徐扬 张文华 宋丽 孟家林 韩震雄 包光宏 关宇 陈亚锋 勤聪 徐田 吴希晖

1 总则


1.0.1 为提高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质量,防止建筑火灾蔓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内采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设计、施工、工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由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通透性较好,因此建筑内步行街、中庭等防火分隔的设计会考虑部分选用具有通透性好的分隔构件,以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

2 术语


2.0.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 glass fire separation system
    由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分为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2.0.2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insulated fireproof glass separation system
    由隔热型防火玻璃、隔热型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non-insulated fireproof glass separation system
    由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密封材料和(或)五金配件等组成,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分隔系统。

2.0.4 框架系统 frame system
    由立柱和横梁、压条以及连接紧固配件组成,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支撑和固定防火玻璃的组合架构。

2.0.5 保护玻璃专用喷头special sprinkler for protecting glass
    一种固定在被保护玻璃上方,可以持续、均匀地向玻璃喷水,专门用于对玻璃表面进行完整保护的快速响应喷头。

3 材料


3.0.1 玻璃应选用防火玻璃。

3.0.2 防火玻璃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关规定。

3.0.3 采用灌注式隔热型防火玻璃时,玻璃原片应进行钢化。

3.0.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用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0.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选用的填充材料、防火密封材料、垫块、防火密封胶等辅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0.6 框架主体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0C的材料。

3.0.7 框架系统具有的强度应保障构件的耐火完整性。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框架还应具有耐火隔热性。

3.0.8 框架系统的钢材除不锈钢外,应采用热浸镀锌进行防腐处理。

3.0.9 框架系统在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前提下,可对框架系统进行表面装饰。

3.0.10 钢质框架及压条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冷弯薄壁型钢型材不应采用创槽冷弯工艺。

3.0.11 框架系统选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4 材料是保证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质量和安全的物质基础。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使用的材料,概括起来,基本上可有四大类型,即:钢质框架、防火玻璃、防火密封材料、其他辅助材料。这些材料中一部分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一部分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因此要求框架系统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暂时无标准可依据的材料,可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选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严禁使用。

3.0.5 由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可能遭遇火灾等因素的破坏,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选用的材料应具备不燃或难燃的特性。

3.0.6 当发生火灾时,框架主体的耐火性能决定整个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完整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中规定,试验电炉的温度由室温升至1000℃的时间约为8omin。因此框架主体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0℃的材料。

3.0.7 框架系统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厚度以及成型技术,保障框架系统具有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强度,确保构件耐火的完整性。对于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框架,还应进行耐火隔热性设计。

3.0.8 框架系统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雨水、结露水,也可能处于腐蚀性环境中,因此框架系统应具备一定的防腐蚀能力。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构造设计
4.3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立面设计、使用环境及功能要求,确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当建筑物防火分隔有隔热性要求时,宜选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当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时,应满足设置部位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并应独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

4.1.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采用。

4.1.5 连续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采用有竖框的结构。

4.1.6 结构不对称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面向具有火灾荷载的一侧,且防火玻璃的受火面应有明显标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牢固连接。

4.1.8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应小于15mm。

条文说明

4.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选型是设计的重要内容。设计时在考虑系统与建筑物的耐火性能相匹配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结构、生产、施工、室内空间划分等多方面的要求。

4.1.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规定,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分A、C两类。

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C类防火玻璃:仅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

其中A类防火玻璃具备隔热性功能,C类防火玻璃不具备隔热性功能。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处的不同位置和功能决定了其是否具备隔热性要求,并根据其功能要求选择与其功能相匹配的防火玻璃。当无隔热性要求时,两种类型的防火玻璃均可选择;当有隔热性要求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选择A类防火玻璃;
    方案二:选择C类防火玻璃时,为达到隔热性要求,需配置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以降低火灾时系统表面的温度。
    当选用A类防火玻璃时,框架系统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背火面最高温升不大于180℃的要求。

建筑物防火分隔一般情况多为被动防火,本条对建筑物的防火分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时提高了要求,要求应设置独立闭式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进行保护,而且要求用水量应单独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主要考虑到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时,防火分隔实际上降低了标准,因此要求与其配套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需要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共用水池及水泵)。由于设置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主要作用是冷却防火,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灭火控火的其他水灭火系统作用不同,且可能同时使用,故要求其水量应单独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4.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荷载设计、玻璃面板的设计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1.5 有框结构是指玻璃面板边缘两侧有构件支承的结构。无框结构是指玻璃面板边缘两侧无构件支承的结构。有框结构采用机械固定的方式将玻璃嵌固在框架系统中,即使在高温情况下仍能保持一定的嵌固作用。而无框的玻璃由于在边部缺乏支撑和夹紧,在高温下玻璃软化并发生较大变形后,玻璃边部缝隙变大,容易导致构件耐火完整性失效。因此,耐火要求较高特别是连续防火玻璃隔墙应采用有框结构的设计形式,以保证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耐火性能。外框起固定作用,竖框起支撑作用,因此有竖框才能保证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安全。

4.1.6 本条规定是为了检测和实际使用相一致,用玻璃上的正面标志来区分。

4.1.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与主体建筑的地面和(或)墙体牢固连接。当火灾发生时,不会导致在热气流冲击等横向荷载作用下产生整体倒塌。

4.2 构造设计


4.2.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构造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使用方便、美观的要求,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和局部更换。

4.2.2 框架系统应采用现场全装配形式,不应在现场焊接。宜采用层压式装配形式[本规程图A(a)、图A(b)]。

4.2.3 框架系统龙骨的结构设计可采用内部凹槽式[本规程图A(a)]和凸台式[本规程图A(c)]。

4.2.4 框架系统的横向龙骨和竖向龙骨的连接不应采用焊接方式,应采用紧固方式连接,宜采用任意横向龙骨均能单独拆装的独立横杆装配方式(本规程图B)。

4.2.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玻璃板面不应与框架直接接触。玻璃与框架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本规程图A)。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定位耐热垫块,垫块应能承受本单元玻璃的重力荷载作用,且宽度不得小于玻璃厚度。防火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4.2.6 框架系统与主体结构间的安装缝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充(图4.2.6)。

4.2.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

4.2.8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5mm,压条应采用连续性的钢型材。当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处于临空位置时,框架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当处于非临空面时,框架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4.2.9 框架系统型材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2 框架系统应在出厂前完成所有加工,现场只需装配即可完成施工。由于施工现场场地限制,现场焊接难以保证框架加工质量及一致性要求,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层压式装配是一种能实现现场全装配模式的框架设计形式。层压式框架系统由主框架层、玻璃层、压条层组成,玻璃由主框架层与压条层装配固定。

4.2.3 框架系统龙骨的结构设计是框架系统的关键。内部凹槽式和凸台式设计都能满足框架系统现场全装配要求。

4.2.4 框架系统的横向龙骨和竖向龙骨的连接如果采用焊接方式,既不便于玻璃等局部零部件的更换,也不便于运输和现场装配施工。因此应采用紧固方式连接。

框架系统的装配宜设计成任意横向龙骨均能单独拆装的独立横杆装配形式。该设计的优点在于横龙骨能独立拆装,既可优化施工顺序提高施工效率,也有利于后期维修。

4.2.5 防火玻璃的连接安装应考虑到玻璃受力、受热后产生变形从而导致玻璃损坏,乃至整个系统耐热性能的丧失。玻璃板面与框架之间间隙、耐热垫块宽度、防火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的规定均是为了保证防火玻璃乃至整个系统的完整性不被破坏。

4.2.6 框架与主体结构间的安装缝隙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充,主要考虑玻璃受热变形不会造成破裂,同时也起到密封作用,阻隔烟雾流动。

4.2.7 主体建筑的变形缝是调节建筑安全变形、释放应力的缝隙,如果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单元板块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在变形缝因为温度变化产生伸缩时,可能造成框架系统的断裂而破坏其完整性。

4.2.8 对于钢型材厚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龙骨和压条的强度;同时框架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3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3.1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满足所替代墙体的防火性能要求,每块防火玻璃的高度不宜大于3.5m。

4.3.2 当在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上设置防火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企口搭接方式(图4.3.2)。

4.3.3 有节能要求的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采用热传导系数较小的结构型式。

条文说明

4.3.1 隔热型防火玻璃的规格越大加工难度越大,3.5m的高度可满足建筑物内绝大部分的使用需求,另外还考虑了防火玻璃的可检测规格。

4.3.3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要采用热传导系数较小的设计,减少能源损耗和避免冷桥过大产生结露。

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1 除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2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选用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2 玻璃表面布水应均匀,不应有布水空白区域,不应设置影响喷头布水效果的障碍物;

3 喷头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的要求。

4.4.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不应开窗。

4.4.4 可在玻璃上设置与玻璃平齐的防火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必须开设门时,应采用有框结构的玻璃门。玻璃框架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玻璃总长度之和;

3 供水系统中水泵、管网、阀组应为独立系统。

4.4.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的玻璃高度不应大于5m。

4.4.7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选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末端试水装置等其他组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4.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选用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玻璃表面的单位面积喷水量不应低于相应耐火性能检测报告中的玻璃表面单位面积喷水量;持续喷水时间应满足系统耐火极限的要求。

4.4.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喷头应安装在有可燃物的一侧。

4.4.10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采用的喷头与建筑物中其他系统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1.8m。

条文说明

4.4.5 本条部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相关条文进行规定。

4.4.6、4.4.10 这两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数十次实体火灾实验成果。

5 安装


5.1 施工准备
5.2 系统安装

5.1 施工准备


5.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施工前应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型号规格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内容。

5.1.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预埋。

5.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前应进行构件的检查与校正。

5.1.4  防火玻璃结构不对称时,应在受火面设置明显标识。

5.1.5 防火玻璃在施工现场的存放方式应满足产品存放要求。

5.1.6 防火玻璃制作、运输和安装时应有保护措施,不应产生划伤、爆边及缺角。

条文说明

5.1.2 为保证安装的牢固性和可靠性,防火玻璃框架系统应与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埋设数量及位置直接影响框架的安装质量,因此应事先根据主体结构和防火玻璃框架系统的型式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5.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前应对所有构件进行检查与校正,以消除由于加工储运等过程造成的不合格现象。为保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构件不应安装使用。

5.1.4 结构不对称是指两层玻璃的厚度不一样,一个厚、一个薄,应标明哪片玻璃在迎火面。

5.2 系统安装


5.2.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

5.2.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5.2.3 防火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应大于3.5mm。

5.2.4 框架系统不应在现场焊接。不宜在现场对框架钻安装孔。

5.2.5 防火玻璃安装应在框架系统校正完毕和放置防火密封材料后进行。

5.2.6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拼装完毕后,框架应在同一平面,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4mm[本规程图A(d)],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应小于15mm。

5.2.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选用密封胶进行密封紧固。

5.2.8 相邻两片防火玻璃安装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

5.2.9 当安装完同层面的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校正和固定。

5.2.10 框架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框架应安装在主体结构上,框架系统与预埋件之间应通过转接件相连,预埋件应通过化学螺栓或膨胀螺栓与主体结构相连,预埋件的间距宜为300mm~500mm。

5.2.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与主体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5.2.12 防火玻璃与框架不应直接接触,应采用防火胶条间隔。

5.2.13 防火密封胶不宜在夜晚、雨天打胶,打胶作业时的环境温度应符合密封胶产品标准的要求,打胶前打胶面应清洁、干燥。

5.2.14 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防火玻璃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门、窗时,应先检查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洞口尺寸和位置;

2 按照安装位置要求将门、窗框架在洞口内摆正,临时固定,调整好垂直度、水平度、对角线及其他相对尺寸,做到横平竖直后采用连接件或螺丝固定;

3 门、窗边框与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洞口之间的缝隙用防火密封材料填实。

5.2.15 所有可燃材料与玻璃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可采用安装小型隔墙等方法进行隔离。

5.2.16 保护玻璃专用喷头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垂直向下安装;

2 喷头溅水盘上水流方向标记应指向玻璃面。

5.2.17 喷头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布置。

5.2.1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喷头的安装应采用专用扳手,不得使用其他安装工具。应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

5.2.1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直接影响系统安装后能否满足防火及其他性能的要求。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5.2.2 工程现场条件复杂,为保证施工质量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并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施工现场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至关重要。

5.2.3 防火密封胶属于结构密封胶,既有加强结构作用,还有密封作用,太薄了没有结构作用,密封性能也不好,3.5mm以上的厚度是理论上保证质量的要求。

5.2.4 框架系统应在出厂前加工完成,现场只宜进行装配工作。现场焊接框架系统既不能保证生产质量,又有安全隐患。另外,龙骨的成型与加工应在出厂前完成,现场钻安装孔会降低龙骨强度。

5.2.6 本条对防火分隔系统的框架安装做出了规定。

框架在同一平面,是为了保证美观及装修质量。

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间隙不小于4mm,并填充柔性防火材料,是为了留有框架与玻璃之间的缓冲间隙。

防火玻璃和压条的重合部分不小于15mm,是玻璃镶嵌框架结构的最小深度。玻璃规格越大,重合的部分越应适当加大,以增加结构的稳定性。

5.2.18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所有的喷头都应使用为其配套的专用扳手进行安装,以免对喷头的本体结构造成伤害或损伤,从而导致喷头失效,系统失效。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采用的专用喷头,安装要求比一般的喷头要求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进行实体火灾实验时,曾数次因为工人不使用与喷头配套的专用扳手安装喷头从而导致实验失效的案例,故本条提出了严格要求。

6 工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6.3 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进场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记录;

3 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

6.1.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样式填写。

6.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1 为便于验收和业主后期使用维护,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资质文件。

6.1.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验收时应逐项验收并记录存档。

6.2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6.2.1 应对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核查检验报告和实际工程的一致性。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防火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6.2.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防火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检测试件尺寸应采用实际工程使用的最大尺寸防火玻璃板块进行测试;

2 对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抽取包含最大防火玻璃单元在内的至少两个防火框架单元进行检测。

6.2.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安装方法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目测,核查所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6.2.6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有关规定;

2 框架系统应牢固,不应有虚焊、断裂和松动。焊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气孔、夹渣和漏焊。框架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刺等外观缺陷。涂层应均匀、光滑,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剥落等缺陷。螺栓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7 防火密封条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防火密封胶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专用喷头应满足相关产品安装的要求。

6.2.9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触发、喷水时长及覆盖区域等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人工触发、目测、计时、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0 喷头与防火玻璃之间不应有影响喷水的遮挡物。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喷头安装位置、间距和感应触发装置应满足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核查检测报告、核对设计图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6.2.1~6.2.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工程验收主要包括:材料、构件、结构、安装质量、外观、使用功能等。本规程不同的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检验方法,主要为:观察,手试,手摸,现场测量,现场检查施工记录、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

6.3 验收


6.3.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安装方法应符合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所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6.3.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6.3.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安装应牢固。防火玻璃板分隔耐热垫块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6.3.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划痕,防火玻璃的边部配合尺寸应符合本规程第4.1.8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寸测量。

6.3.6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嵌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6.3.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等的有关规定。

6.3.8 尺寸测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框架槽口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宜使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2 镶嵌框架侧壁宽度和凹槽深度尺寸偏差宜使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3 镶嵌框架两对角线长度尺寸差宜使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宜为内角;

4 镶嵌框架与防火玻璃的搭接量可使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6.3.9 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

2 镶嵌框架、金属架固件铆焊处应牢固,不应有假焊、断裂和松动。焊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漏焊。框架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刺及明显外向锤痕等外观缺陷。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松动现象。

6.3.10 防火玻璃门、窗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所有门、窗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6.3.11 防火玻璃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12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防火玻璃门、窗,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6.3.13 防火玻璃门、窗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14 防火玻璃门、窗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防火玻璃门、窗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15 防火玻璃的安装方法应能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3.16 防火密封条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防火密封胶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6.3.17 带防火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密封条应与防火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不应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18 防火玻璃框架的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膜层厚度检测。

6.3.1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系统采用的专用喷头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要求。

6.3.20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检查供水装置和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零部件选型和施工质量。

检验方法:检查零部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检查进场验收报告和施工记录。

6.3.21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触发、喷水强度、喷水时长及覆盖区域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人工触发,观察,计算喷淋参数。

6.3.22 喷头与防火玻璃之间不得有影响喷水的遮挡物。

6.3.23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喷头安装位置、间距和感应触发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报告。

7 维护保养


7.1 一般规定
7.2 检查与维护
7.3 清洗

7.1 一般规定


7.1.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

2 使用注意事项;

3 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的更换方法;

4 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5 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

7.1.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交付使用后,应根据《玻璃防火分隔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与制度。

7.1.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检查数量应为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7.2.1、7.2.2 为了使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达到和保持设计要求的功能,达到预期使用年限和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本规程规定使用单位应及时制定保养、维护计划与制度,并要求按此规定对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7.2 检查与维护


7.2.1 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应保持表面整洁,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不得与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表面接触;

2 喷头所保护的玻璃表面应干净,无污染,无油污、蜡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在玻璃上布水分布的物质;

3 当发现附件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与更换;

4 当发现防火密封胶或防火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立即进行修补与更换;

5 当发现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构件或附件的螺栓、螺钉松动或锈蚀时,应立即拧紧或更换;

6 当发现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构件锈蚀时,应进行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7 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有关规定填写。

7.2.2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时,应对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整体不得有变形、错位、松动,否则应对相应的隐蔽结构做进一步检查;

2)主要的受力构件、连接构件和连接螺栓等不得有损坏、脱漆腐蚀等现象,连接应可靠;

3)防火玻璃板面不得有松动和损坏,不得出现流胶、脱胶、发乌、变色、大气泡;

4)防火密封胶不得有脱胶、开裂、起泡,防火密封胶条不得有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5)开启部位应启闭灵活,五金附件不得有功能障碍或损坏,螺栓或螺钉不得松动和失效。

2 应对本条第1款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者进行维修或更换;

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使用10年后,应对系统不同部位的防火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应每年检查一次;

4 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记录表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有关规定填写。

7.2.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检查周期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7.3 清洗


7.3.1 业主应根据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表面的积灰污染程度,确定清洗次数,每年应至少清洗一次。

7.3.2 清洗时宜采用洗涤剂或酒精,然后用清水冲刷并擦干。

7.3.3 清洗过程中不应撞击和损伤玻璃防火分隔系统。

附录A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框架节点图


附录B 常用独立横杆装配图


附录C 验收记录


C.0.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验收记录应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C.0.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验收应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C.0.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隐蔽工程记录应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附录D 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D.0.1 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应按表D.0.1的格式填写。

D.0.2 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应按表D.0.2的格式填写。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

《防火门》GB1295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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