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错进他人家,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编者提示:以下对案例的分析结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有不同,敬请讨论。
【案例】 王某家住1602户,孙女士家住1502,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朋友将其送至电梯,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朋友错把1602按1502,走路需扶墙的王某走到1502户门口,竞用自已家的钥匙打开了1502户的门,进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发现“妻子”和孩子已经睡着(实为孙女士和孩子),自已将衣服脱掉,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呼呼大睡。不一会,孩子女士三岁的孩子睡了,孙女士打开床头灯,一看睡觉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王某一看拿起衣服跑了出去(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稍做修改,但仍保持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关于本案,对王某的定性有争议,笔者在此谈谈自已对本案的看法。
有观点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
利于妇女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此状态下的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为强奸行为。
本案中,王某与熟睡的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笔者观点,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犯罪的两大支柱为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只对有责任的行为负责,在什么责任状态支配下的行为就负什么样的责任。责任的内容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如行为、对象、结果、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定罪身份等,如果行为人全部认识到所有这些构成要件要素,其责任形式就是故意,只有部分认识到,可能是过失也可能不构成犯罪。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要坚持违法与有责的有机统一。
本案从违法(客观)角度来看,王某利用刘女士熟睡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刘女士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了刘女士与谁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从责任要件来看,王某对行为对象产生错误认识,既把刘女士当成了自已的妻子,而妻子在现行刑法框架下,难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中,否认王某强奸的故意,如前所述,王某存在过失,而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无罪。
也许有人反对笔者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应负刑事责任,没有错,但是王某只对有责任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负过失强奸的责任,过失强奸在我国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王某无罪。
刘女士可依《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刘女士可向王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认定犯罪时,如果只看违法要件,不注重责任要件,可能导致客观归罪。本案中,从违法(客观)层面来看,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案件及证据来看,王某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只存在过失,而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