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解密,山海点评系列之五

  公    案   

王国宁贪污案

【录要】

民国三十六年,刘华乔具状本县江亭乡第十四保保长王国宁以农民被选,自任以来所摊派的补给费、建设费、修枪费,文化股金,联防经费、夫运费及保办费共计拾壹万伍仟元,补给费玖万元一直没有在保民大会上进行公算,称有意贪污,故诉之湖北省松滋地方法院检察处。

是年,经传唤被告人王国宁以及证人到庭,进行质讯,所述向本保民众摊派项目没在保民大会上公算,经新民财字第409号复算结果,有收无付,可见该其行为实属贪污。经本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审查,于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诉至本院刑事处。

现查明:被告王国宁于民国三十五年任江亭乡第十四保保长之际,意图中饱,先后浮摊补给费、建设费、修枪费,文化股金、联防费、夫运费及保办费。据甲长王顺钦所供交有修枪费、文化股金费、建设费、联防费并摊浮贰万柒仟元未给收据。

本案经检察官刘承濬莅庭执行职务。

经当庭审理,证据确凿无异,应依照特种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处被告王国宁有限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公权三年。

——《民国档案》全宗100.目录7.卷号3028。

【评话】本案的一个特点是“浮摊”,即是巧立名目搜刮民财。明嘉靖十八年(1539年)《分水县戒石铭》是告诫地方官员的官箴,铭曰:“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唐代柳宗元《三戒》中说“窃时以肆暴,然卒迨于祸” 。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决是没有什么好下场。

高   成   文  学

顾       问:王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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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覃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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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总监:卢义宏

文案制作:邓呈静

影像制作:曹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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